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11月25日《山东商报》)
经证实,七份给情人的离婚保证书确实出自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之手,这也就不难理解保证书上加盖着“顺河法庭”的公章了。一庭之长盖个公章,实在是情理之中,但倘若盖错了位置,用错了地方,把公章当成领导自己的私印,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公章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权力,而非个人意志力的体现。但是在庭长的离婚保证书上,我们却看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红色公章印记,如此看来,法庭的公章似乎成为了庭长的权力私印,盖在哪里、怎么盖都是自己说了算,哪怕是离婚保证书,也要从官方红戳下方走一遭。在常人眼中,堂堂的庭长还不至于愚蠢到在离婚保证书上盖公章,除非彼此信任达成共识。但是从陈述来看,似乎两人并未达成共识,庭长口口声称公章系做报表时被对方偷盖的。不管是主动加盖还是他人偷盖,政府公章沦为了权力私印却暴露出层层管理漏洞和权力隐疾。
其一,印章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用印同样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法院这类的司法机关,违规用章可谓是“知法犯法”。在一些单位,对于印章的管理规定,要么被厚厚的积灰尘封在册,要么无缘慵懒地挂在墙上,总之就是落实不到具体办理环节。庭长掌着大印,是不是意味着其用印就可以恣意而为甚至为所欲为?单位员工用印需要负责领导甚至一把手审批,那么对于领导用印该如何规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其二,试想一下,即便果真如庭长所言,印章系被偷盖,那么有一个问题是值得追问的,在单位拿着公章做报表,其情人究竟是如何堂而皇之地走进办公室,并偷盖公章的?这么推断下来,无非就是一个可能,庭长与情人的交往怕是已经无所顾忌,既然公章可以当私印用,办公室为何不能当自己家使?
其实,从盖着公章的离婚保证书到拍摄的婚纱照,从借着款的欠条到携情人办案出差,官员与情人的故事总是这样如出一辙,相通的情节、类似的元素、共同的权力魅影。小小公章盖出天下大事,亦能印出孤傲且畸形的权力观,历史上,“掌大印”、“拿印把子”是当官掌权的代名词,如果不加祛除地“古为今用”,难免中了“官本位”的圈套。官印从官员之印转身官府之印,耗费周折,再开历史的倒车,把公章重归私印,那就得要纪律来管一管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