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正在抓紧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人认为,提高起征点不是个税改革方向,笔者赞同此观点。提高起征点是在当前个税征管制度依然是代扣代缴,没有其他个人和家庭免税额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事实上,作为收入税,个税关注的是公平原则。在现行税制下,收入完全一样但是家庭情况迥异的两位人士,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完全一样,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个人赡养负担的异同,其实是有违公平原则的。那么,为什么税务机关不愿意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免税额呢?为什么还要依靠整齐划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呢?根源在于如果要按照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免税额,必须把现行的代扣代缴制改为个人或者家庭自动申报制,税务机关所担心的是,如果纳税人不说实话,出现谎报、瞒报的情况,譬如没有与父母同住的却声称与父母同住,并骗取了“赡养父母免税额”,会造成税收收入的损失。而采用代扣代缴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把税款收上来,方便了税务机关的征管。
但提高个税免征点可能会产生以下副作用:一,欠发达地区难以收到个税。譬如,把个税起征点提升到6000元,可能有更多的欠发达省区收不到个税,因为这些省区的人均收入根本达不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在这些省区就无法让个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二,个税起征点提得越高,越难以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改革,因为综合征收体制下所提供的各种家庭和个人免税额加在一起,可能还比不上个税起征点的金额来得大!
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国家治理制度,要重新构造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那么税务机关就应首先选择相信纳税人,纳税人也就会选择相信税务机关。在我国,个税作为直接税,是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互动关系的重要税种,启动个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是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突破口之一。笔者认为,个税征管制度从现行的按照十一类收入分类征收最终落实到把相关收入整合起来,进行综合征收,并给予合理的免税额,才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当务之急是迈出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第一步,为稳妥起见,可以考虑先对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人群试行个税的自动申报制,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并根据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提供减免税额度,并通过税务稽查对谎报、瞒报者提出警告和惩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税。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