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富”胁迫杀人案:情、法两难,以法优先

2015年11月20日 11:10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 巩帅)17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据京华时报报道称,宜宾警方通报,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本人向警方报案称,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4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中午被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自有文明社会起,这一近乎哲学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人们。1949年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构想了一桩在法律界极为著名的经典案例——洞穴奇案,即在山穷水尽,被迫无奈时,杀人是否该被判刑?这样的情与法的冲突,在现实中一次次上演。

  首富、绑架、被迫杀人,具有诸多“爆点”的消息一出,引起坊间热议,对于“首富”是否应该被判刑,律师的意见大致分为两派:应该判刑,但鉴于胁迫,可以轻判;另一派的观点是无罪。在网络留言中,网友更倾向于判刑,言辞也较为激烈。

  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资料图。网络图片

  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是最先接受媒体采访的律师之一,明确表达过对本案的观点。张新年告诉为未来网(微信公共号lovek618)记者,他个人仍然坚持“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的意见。

  网上讨论很激烈,很多人直接骂了起来,表示自己的愤怒,语言也很不友善。张新年说:“网友作为非专业人士,从自己朴素的价值观出发,并直抒胸臆,不一定都能保持理性,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司法审判人员,应坚持法律的判断,而不是道德审判。无论这个案子最终处理结果如何,都很有可能对国民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过程。”

  观点之争:是胁从犯,还是根本无罪

  几派观点,几种声音。

  张新年说,“部分律师是从‘紧急避险、胁从犯’等度来谈的,但能否构成‘胁从犯’是有前题的。刑法学界大概分为若干学派,常有观点之争,但在某些领域,沟壑越来越小,有些曾经一度讨论激烈的争议点,现在也基本达成共识,形成通说。目前刑法理论基本认可‘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尽管这是理论上的,法条中没有体现,但《刑法》十六条可以在这里用一下。我国刑法理念和法条直到今天都还是有很大冲突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优秀的法学家也一直在进行理论创新并推动法条的完善。这个案子最终很有可能会做无罪处理,即使主观认为有罪,也很有可能对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章英启不构成胁从犯。如果意志被完全控制了,就相当于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所谓胁从犯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应该是无罪。但张新年也强调,还要看受胁迫的程度。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张新年所说的“期待可能性”则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也有不少律师持相反的观点。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谷友军律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的采访时表示,应属于故意杀人,但系被胁迫犯罪,“具体还要看受胁迫程度量刑”。

  谷友军认为,如果该“首富”是完全丧失意志、不得不为,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不杀他就杀你,足以让杀人者相信有此结果。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还要看具体胁迫程度,比如当事人是受恐吓还是暴力”。“不过对本案而言,存在绑匪求财而不杀富豪的可能,至少不会先杀富豪,所以我认为免刑事处罚可能性小。”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特征之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对胁从犯一说张新年并不完全否认,他也强调要分开来看。如果章英启当时尚有选择的余地,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但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新年说。他还强调,当事人是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的。

  此前报道称,章英启亲自向警察全盘描述了案发情节。接警后,宜宾警方立即展开侦查,顺利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章英启对案件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观念之辩:选择朴素情感还是法治思维

  专业人士的争论焦点在学术上。张新年也表示,尊重其他律师的观点,同为法律人士,各抒己见。但网上的声音就不那么理性了。

  记者梳理了主要网站的网友留言发现,支持章英启有罪的人居多,零星有一些替章辩护的声音,但很快就被淹没了。

  网友“讲道理”认为,被胁杀人,故意杀人,一样是杀人。为自己保命,杀掉别人,也太可恶。“东方”则说道:“为了自己的安危就可以拿她人的性命于不顾?”网友“简单随意”表示“应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剥夺他人生命都是犯罪!!!”

  上述表态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网友的声音。还有一部分网友言辞更为激烈,仇富、不满等情绪一股脑地借机在网上宣泄。

  张新年说:“很多网友都在讨论,章英启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可以不杀人,为什么不跟绑匪抗争。如果本案中章英启是警察,那结果一定是构成犯罪,因为警察有法定的制止犯罪的义务,但对一个普通人,不能对他有过高的要求,我们更不能去主观臆断他当时的动机。即便在被胁迫的那一刻,他内心深处真的也想杀人,但这只是推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就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能对他进行法律制裁。”

  “即使我们可以在道德标准上要求一个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拼死抗争甚至要求他舍生取义,但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拥有这种极高的道德品质,否则人类就天下大同了。只有法律标准低于道德标准,才具有普世价值。其实,法律在设定规则时,就是从推定人性是自私自利的这个角度出发的,才会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且同时要求你的利益不能以侵犯别人的权益为代价,但法律也必然不会要求人们在关键时刻必须牺牲自己成全他人,这是立法逻辑。”

  “当一个人遇到现实的威胁,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人都以自保为价值取向。法律不支持但也不反对这种行为,这也正是法律区别于道德所在。如果这个时候要求他无论是否有能力都要拼死反抗,这无形中在用最高的道德来要求一个处在极端环境中的人,要知道,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高线。”

  艰难选择:被胁迫犯罪,该抗争还是顺从

  网友“超人wanhua”不客气地指出,章的做法毫无人性!作为人质,居然为了自己的安全而残杀无辜的人!丧失了一个男人应有的气节,破坏法制次序,典型的为富不仁,必须严惩!

  甚至有网友表示,杀害了无辜者,这女的死的太冤了,几个人应该全部死刑,杀掉,免得以后再祸害社会。

  这当然是充满戾气的非理智评论,但却表达了一种想法,即在受胁迫时,应该奋起反抗,不能用别人的命换自己的命。

  张新年说,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个人性格,二是受胁迫的程度。如果受威胁程度较轻,当然应该尽己所能的反抗。但面临现实威胁较大,且反抗明显达不到目的,甚至断送生命时,大多数人是会妥协的,不过不排除宁死不屈的人。

  法律!还是法律!张新年再三强调。

  他认为,“应该不应该“是从道德层面来看的,而是否违法,才是法律的视角。在道德上,我们都有一个评判标准,在一件事上也许是失德的,但法律界限在那里,只要没有突破,法律就无权干涉。

  背后深意:为“全民普法”再增一沉痛案例

  张新年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从网友的激烈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法律思维还很欠缺,更多的是非理性的一面,情绪的宣泄替代理性的表达。我可以理解民众的朴素情感,但是不希望影响司法审判。我们是要依法治国,虽然也在强调以德治国,但在司法案件中,必须要依法审判,而不是以德审判。”

  张律师建议,不妨借这个案子展开谈一下,朴素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评判到底如何取舍,要加强全民普法,接受法制教育。虽然案子的审判是由专业人士来操作,但在网络空间表达意见时,也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而不是单纯的情绪宣泄。

  张新年还提到了轰动世界的“世纪大审判”——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他希望以“宜宾首富”案为契机,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下,也成为一次很好的普法大课堂。

  “本案还没有尘埃落地,很多模糊的地方还有待明晰。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要尊重法律。这很重要。”张新年说。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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