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大学生失信可开除学籍”

2015年11月20日 08:47   来源:西安晚报   何勇海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京华时报》)

  乍一看“教育部拟规定大学生失信可开除学籍”,的确让人有点吃惊。让很多网友不由得想到,一些地方对公务员的失信行为也仅是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而非开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大学生失信,应该加以教育引导才对,因为高校本身就是解疑释惑、教书育人的地方,理应以人格来培养人格,以灵魂来塑造灵魂,岂能动辄开除大学生的学籍?

  造成这种认知错觉,其实是因为上述报道对“大学生失信可开除学籍”语焉不详,让人难以产生较为全面的认知。笔者查询后发现:依据新规,学生如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确实有违学业诚信、学术诚信,属于学业造假、学术不端,而且新规中有“严重作弊”“情节严重”“严重学术不端”等限定字眼。可见,大学生失信可开除学籍,并非只要有失信行为就开除。有些失信行为,可能只适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而且,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且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见,高校想要开除失信学生,不是“想开就能开的”,这就充分保障了大学生们的权益。

  事实上,针对大学生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诫机制,就是要从严从紧,触犯了法律的,更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大学生抄袭论文、考试作弊、科研造假、求职造假、恶意拖欠学费贷款等现象层出不穷。如果诚信缺失成本过低,反容易助长大学生的失信现象。而且,当代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好坏,关系到未来社会诚信品质的好坏,岂能不高标准、严要求?

  据报道,法国对大学生失信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查看文件、交流信息、收听音频、替考等均算为作弊,如果被证实将会以骗局论处,罚款高达9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6.3万元),严重者(重要的国家级大考上作弊)还将面临三年监禁,甚至会取消学位及学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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