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光”与“开除”的实质是教育缺位

2015年06月09日 07:34   来源:红网   胡文江

  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的一份处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6月8日《安徽商报》)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开除规定看似“有理有据”,可架不住有心人较真,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才会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处罚。当地教育局之所以急吼吼地开除教师,一方面是迫于“体罚学生”帽子的压力,懒得向学生家长进行政策解释,另一方面是疏于平时对在岗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事情发生后为平息舆情,试图“快刀斩乱麻”,采取了最为简单粗暴的方式,认为一个“开除”决定就万事大吉了。

  当地教育局做出这样的决定,折射了他们政策水平不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舆情研判不准,官僚主义习气相当严重。什么情况下才能开除教师呢?怀远教育局在处罚的程序和程度上显然是跑偏了。从该教师体罚学生的情节和后果考察,在尚未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而直接开除教师,违规违法的明显是教育局本身。当地教育局扯着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虎皮滥施“家法”,既是对当事教师的伤害,也是对国家政策公信力的伤害。

  教育主管部门的“任性”,恐怕和教师动辄“体罚学生”的毛病也存在某种因果关系。面对未成年学生的“恶作剧”,教师的第一反映不是因势利导、说服教育,而是采取了极不冷静的手段,此举不仅违反师德,甚至还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即便是在社会上,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都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何况是发生在校园里的师生之间呢?或许有人认为体罚学生“事出有因”,学生的恶作剧涉嫌侮辱教师,实则恰恰印证了老师没有把孩子教好,至少没有教会孩子如何尊师重教。

  学校毕竟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透过这起事件,人们明显地感觉到各个层面教育的缺失。学校培养孩子的首要手段永远应该是教育而不是别的,当学生缺乏教养之时,反思的首先应该是老师;同时,教师缺乏师德,动辄做出负面影响很大的举动之时,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教师本人,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更应当反思,针对教师的思政教育、师德教育是否到位了?在这一点上,身为政府部门的教育局理应体现其教育的优势和特色。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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