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晾衣物”需厘清权利界线

2015年11月05日 07:40   来源:羊城晚报   木须虫

  近日报载,《广州北京路文化旅游区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文化旅游区内禁止在户外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规定一出,引发了广大街坊的热议,究竟衣物是否属于“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有街坊就表示,因为条件所限,很多家庭需要在户外晾晒衣服。

  晾晒衣物是居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应当是居民正当的权利,需要给予必要的尊重和保证。广州市就文化旅游区保护管理,提出晾晒衣物的有关规定,初衷是规范旅游区秩序,其善意毋庸置疑。问题在于,文化旅游区保护与居民正常生活是不是必然发生冲突?居民晾晒衣物,到底会不会影响景区环境?这些都是立法需要审视的维度。

  站在文化的角度来说,在旧民居旧街巷里,居民生活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还是核心部分,文化因人而生,活的生活才赋予市井丰富的色彩。从某种意义上,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无碍观瞻,反倒是自然而然的景象,富于烟火原色。站在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先有居民,再有民居与街巷,才有了历史人文风俗的沉淀,才成就了今天的旅游区。也就是说,旧城观光其实是市井居家衍生出来的,让居家给旅游让位,必然需要慎之又慎。此外,作为一般意义的居民,具体的行为在不同的空间有不同的权利,住房关联的是私人空间,诸如共住院落、小区是集体共有空间,而大街之类的则是公共空间,对应限定权利的依据也不相同。

  立法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是目的之一,却不是根本,根本是求取多种利益和权利的公约数,也就是说,立法不得以减损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为代价。如,《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就立法实践而言,制定的规定令公民普遍权利得不到保障,必然会遭遇抵触。如,同样的“禁晾衣物”,《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征求意见时曾提出:“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许多市民提出,由于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限制,该规定过于严格,执行困难,最终条例将禁晾的范围限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禁晾衣物”需厘清权利界线,既要尊重和保护居民晾晒的权利需求,又要对所处文化旅游区进行有效保护与管理,求得相得益彰的公约数。一方面只针对居民区街巷等公共空间乱挂乱拉乱晒作出细致规定,予以严格约束;另一方面对富于争议的“有碍观瞻”,进行有序引导,用共识与自觉来规范秩序,而非一味一刀切的禁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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