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邪教 需要厘清三点认识

2015年11月05日 07:37   来源:羊城晚报   盘夏先生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华藏宗门”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几名邪教骨干分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其中,作为邪教组织头目的吴泽衡被判处无期徒刑。

  说实话,在看到“华藏宗门”的有关报道时,笔者惊呆了,实难相信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一个经常玩弄女性、不认识几个字的人竟能以宗教为名欺骗了那么多人,收纳了那么多信徒。

  有一种说法认为,邪教之所以为邪教,是因为其不科学,欺骗群众。应该说,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因为任何宗教说到底都是人的一种精神寄托,本没有什么科学性可言。在现代法治的理念中,邪教之所以称为邪教,其根本原因在于创立者并不是真正基于信仰,而是利用人们的无知和精神寄托的需要,达到自己敛财和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且,它的危害已不仅仅涉及个别他人财产和人身,而是危及到整个社会的秩序。从这个角度讲,邪教的危害要比普通的针对个别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犯罪更为恶劣。

  因此,广大群众需要厘清以下三点认识——

  首先,就其危害性来讲,不能仅仅从其对其他个人造成的具体危害——如强奸、骗取钱财等角度来定性,而要从其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的角度来看,因此惩罚的手段上,也不能仅仅简单地以其造成的具体危害来惩罚,而需要从邪教的性质,数罪并罚才能突显对其打击的力度。

  我国1997年颁行的新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罪。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根据“华藏宗门”表现的种种恶行,对吴泽衡等几名邪教骨干分子的判罪完全符合入罪要件。

  其次,对邪教的打击不仅仅要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更要考虑到邪教的隐蔽性和产生原因的复杂性。1999年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该《决定》指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再次,对邪教的打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非毕其功于一役能解决问题,更需要有长久的机制。正如前述,在“华藏宗门”现象中,很难想象如此的一个人竟然能够骗取和迷住如此多的人,说到底,还是因为人们自身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非能通过打击违法行为,取缔邪教的方式而能根除。因此,长久的防范,尤其是在基层群众中的教育、引导措施必不可少,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仍有可能死灰复燃。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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