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买卖双方都要担责

2015年10月26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张枫逸

□ 漫画/王铎  

  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必须从买卖双方入手,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否则,盯住旅行社而忽视游客,无异于“关前门、开后门”

  国家旅游局25日作出提示,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10月25日《法制晚报》)。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违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作为不合理低价游的另一方,涉事游客一直被视为受害者。不仅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理意见,旅游部门和消协组织事后还会积极为当事人维权。  

  事实上,当下不合理低价游泛滥,游客并不只是受害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施害者。有需求才有市场,一些旅行社恰恰是利用了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然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诸如云南10天880元、港澳3天299元等报价,明显低得离谱,甚至都不够来回的机票钱。然而,明摆着是陷阱,可就是有游客愿意往里面跳,到头来因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零团费、负团费等旅游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跟一些游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轻易选择廉价低质的旅游产品不无关联。 

  同时,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内容包括行程安排、费用标准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低价游的经营者往往施加小恩小惠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合乎规定的虚假合同,以应付旅游部门执法检查。合同法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少数游客与旅行社沆瀣一气,配合其签订虚假合同,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再者,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利于自身索赔维权,也给旅游部门的执法监管制造了障碍。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必须从买卖双方入手,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否则,盯住旅行社而忽视游客,无异于“关前门、开后门”。处理游客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以此倒逼广大游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治精神,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游,并积极参与举报和监督。游客都说动不了,零团费、负团费也就没了市场,旅行社必须回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正路,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游客。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游客怎么鉴别是不是不合理低价游,被旅游部门处理会不会是“躺着中枪”?这种担心有些多虑。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专门印发意见,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比如“低于当地旅游部门诚信旅游指导价30%”,游客完全可以对照入座,按图索骥。更重要的是,旅游部门对于游客的处理,针对的是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签订旅游合同,不帮助旅行社弄虚作假,这是每一位游客应该做到也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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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事半功倍

  “一个巴掌拍不响”,从管理约束游客的角度来看,对不合理低价游展开打击整治工作,相当于找准了不合理低价游成交的“另一个巴掌”,遏制住了游客们的不理性参与欲望,使其无法与不法经营者一拍即合。当不法经营者的不合理低价游因为无人参与而面临“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状态时,这对于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无疑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北京 侯坤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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