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10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尽管国人对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认知颇具共识,但对是否应该给予其物质层面的奖励却不乏争议。历经3年多的征求意见仍保留“拾金不昧奖10%”条款,彰显出广州市弘扬这一传统美德的决心,也比较契合当下的社会现实与民意。新华网此前就此推出的调查显示,逾七成网友支持这一条款。
拾金不昧受奖励之所以遭质疑,缘于人们对善举自当“不图名、不图利、不求回报”的固有认知。正如一些人的观点: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在笔者看来,出台有偿拾金不昧规定,恰恰是对传统美德的一种呵护。与真正意义上的拾金不昧相比,有偿失物招领所获物质奖励很有限。不仅如此,这种报酬的获得是公开透明和顺理成章的,并不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常理,或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或许太过理想。此项规定可看作以立法形式对善行义举的肯定与褒扬。
“拾金不昧奖10%”,其正当性有三:第一,是契合法律精神。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金不昧奖10%”可以看成是对此项费用的标准量化。
第二,是不乏国际惯例。有偿失物招领并非广州独创,其他国家已有先例。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英国的付酬标准也是该项遗失物的10%。可见,广州如此规定亦算“与国际接轨”。
第三,是呵护传统美德。其实,在当下,迷失的传统美德不只有乐善好施,感恩戴德同样有待救赎。君不见让座不言谢、受惠不感恩、救人反被诬等咄咄怪事不时发生。有偿失物招领传递给社会的,就是“好人好报”、“知恩图报”的善意信号。遑论拾得、保管与返还失物本身,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获取适当报酬无可厚非。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曾是人们对助人为乐快意的形象比喻。有偿失物招领不仅为拾金不昧者带来精神愉悦,更是以实实在在的物质回报施以奖励。其助推效应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