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如何中看又中用

2015年10月14日 11:22   来源:光明网   叶倾辰

  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昨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广州日报》)

  拾金不昧是一种良好的品格。但品格的践行,光靠大家的道德自觉明显不够。拾得者道德水平有高有低,更有介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如何促进这些人,积极把拾到的财物上交公安机关,还给失主,需要一种制度来兜底。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可谓回归常识的体现。用务实的奖励,回馈拾金不昧者,从而让更多的人有动力学习这样的行为。

  当然,政策虽好,做好执行更为关键。这就涉及到一个,如何为奖励拾得者建立好规则的公共议题。

  首先,钱物是失者的财产。公安部门即使要扣除拾获财物金额奖励拾得者,亦需遵守一定的程序。比如留下拾得者的准确信息供失主核实,相关奖励情况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监督力量检验。

  其次,新规中所云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那么拾到文件、拾到其他无法估价的物品又该如何衡量?奖励拾金不昧,本该是对拾金不昧行为本身的奖励,若仅规定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那么是否忽略了其他类别拾得者?忽略了各类拾金不昧行为在道德天平上的平等性。

  再次,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从最早的倡议性规定到本次的明确要求,约束力明显加强。但问题是,这一次仅仅是要求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给予一定奖励,换言之,有人认领的物品,其奖励程度仍存疑问,亟待相关方面正视。

  事实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奖励拾金不昧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新闻中提到的德国明确规定,“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拾获动物,可依价值的3%给酬。”以此而言,讨论要不要奖励拾金不昧者,其实有些“凌空虚蹈”。因为无论是只凭道德自觉拾金不昧,还是由奖励激发的拾金不昧,其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都是正面的。更何况,从实际情况来看,失主丢了东西,往往急火烧身,巴不得马上找回。如果说奖励一笔资金就能提高找回的几率,那么又何乐而不为呢?(叶倾辰)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