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者,有何不可?

2015年10月14日 07:30   来源:红网   李婷

  在拾金不昧或可或奖励10%的法律条款备受争议的情况下,本次广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诚然,它是“美”,也应该是“美”的。但我不禁想问,这美德真的能只因为人们的道德高尚而延续吗?答案大概是否定的吧,人或多或少是会有私心的,或为名、或为利,可能是我将人心想的太过“邪恶”,但现实世界却好像正在向我们传递这样的信号。道德的约束往往是疲软的,它与一个人的秉性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法律的约束是相对强制的、有效的、固定的。

  广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规定》中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是必要的,一定的奖励机制可以催生出“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的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有利于发扬“拾金不昧”之风,而且在发达国家中,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本也是寻常事。但笔者在这里需提醒一下,奖励机制也亦需有个度,并且相关的监督机制也需要跟上,以防止“有心人”的“不轨举动”。

  儿歌里的那句“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至今仍回荡在我们的耳边,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有偿的失物招领,是对拾金不昧者的道德进行褒奖、认可的行为,就像儿歌里的“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一样,虽然两者的形式有所不同,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近几年来,由于“扶摔倒老人被讹”“拾金不昧反被讹”的现象的出现,人们做好事,施善行有了很大的阴影,通过这种有偿的失物招领和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相信“拾金不昧”的美好品德会再次“迸发生机”的。

  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这并非广州个例,也并非中国特例,在发达国家中,这种“有偿的失物招领”早已付诸实践多年了。

  据《齐鲁晚报》3年前的报道,在德国,“拾金不昧”者“必须”接受奖励,因为在德国人看来,这种奖励,既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观,也体现了政府对每个施善行的人的尊重和肯定,与此同时,德国对于“拾金而昧”者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大,如果发现捡到财物不上交而偷偷据为己有的,罚款将是原价值的5倍,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也给予了我们启发,不仅要落实“拾金不昧者”的奖励措施,同时也要加大对“拾金而昧者”的处罚力度,从而让“拾金不昧”之风发扬光大。

  除了政府设立用以奖励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公益基金外,根据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拾者还有权向失者索取相当于失物价值5%的现金,但有意思的是,公务员在“拾金”之后通常却不能索奖,原因很简单:“公仆”的道德水准自然得比较高,换句话说,他们在社会上理应起“道德表率”作用,而不能“混同于一般民众”。

  对于“拾金不昧者”的奖励,是对其道德行为的一种认可,是对施善行的人的一种尊重和肯定,它能让“拾金不昧”的精神得到发扬,这又有何不可?当然我们也需要加大对“拾金而昧者”的惩罚,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发扬“拾金不昧”之风气。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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