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政部网站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这是我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行业标准发布消息。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志愿者将被赋予国家统一编号,这会增强个人荣誉感和归属感,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热情。(9月15日《京华时报》)
做志愿者是一种境界。将自己的爱心、精力、体力乃至物质财富,无私地奉献给素不相识的人、奉献给有益于社会的事,对外界毫无索取,只是追求自身内心的平和与充实,这样的人无疑值得我们尊敬。
做志愿者也是一种名利。做点善事宣传得满世界都知道,哪有灾难去哪儿,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甚至给正常的救援行动添乱,却摆出一副“到此一游”的架势拍许多照片,或发微博,或写入人生履历,或挂到公司墙上,以告诉世人自己的善良,甚至以此为手段去实现某种个人的目的,这其实有违志愿服务的初衷。
显然,前一种志愿者才是“真志愿者”,后一种志愿者是“伪志愿者”,我们想要的是前者。而对于“真志愿者”来讲,“个人荣誉感”轻如草芥,只有“伪志愿者”,才喜欢戴上一顶越华丽越好的桂冠,满世界去招摇。如果把志愿者当作荣誉,很可能会让志愿服务变了味。所以,给志愿者统一编号,目的不应是增加志愿者的个人荣誉感。
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我国对志愿者的定义是“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爱心性服务活动的人。”不管哪种定义,都决定了志愿者具有非名利性。志愿者的身份并不是一个荣誉,志愿服务本身也与荣誉感无关,这是一个应该澄清的概念。
给志愿者编号当然可以,但编号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志愿者队伍,让志愿者的服务更加专业,让志愿活动的运作更加透明。有关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审查与监督,甚至引入定期淘汰机制,将那些目的不纯,甚至披着慈善外衣的魔鬼排除在志愿者队伍之外。
说到底,志愿者编号体现的应该是国家管理部门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通过统一编号的形式将志愿者纳入统一管理,让志愿者做事更能取得群众信任的同时,也多了必要的监督和约束。这,也许更接近给志愿者编号的本意。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