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错致歉,别把民众的点赞当成感恩

2015年09月09日 10:45   来源:钱江晚报   刘雪松

  4年前曾经轰动全国的安徽“仙人掌案”,近日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致歉公告,再次出现在世人面前。除了这桩案件以惊人的逆转剧情重新定性,人们更因安徽高院的登报致歉这一“罕见”插曲, 感受到了法治的人性与进步。

  刊登在9月7日《亳州晚报》上的这份公告表示,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不论是出于省高院主动还是被动表态,作为全国首例,法治的进步意义已经摆在这里了。当有错必纠成为法治中国社会对于公正公平常态性期待之后,纠错致歉、并且以登报的形式公开致歉,无疑是进步之上的更进一步,确实值得点赞。

  从罪重至死,到最高院发回重审后的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只是一个合法与犯罪之间的简单区别,更是一个生与死的界别。作为司法机关,在这么涉及人命的大案面前,撇开亳州中院的胡乱判决暂且按下不表,安徽高院的复核,显然是出了纰漏的。如果不是死刑复核新制度的设置,如果不是最高法发回重审,这个案子想翻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有限,即便以后会翻,这个人头在以往早就落地了。因此仔细回味起来,依然令人一身冷汗。

  安徽高院此次在亳州当地晚报刊登公告,给全国的司法部门做出了应有的样子——对于事关公正公平的严肃法治,光知错即改还不能算作真正的到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敢于放下身段,向当事人作出忏悔式的致歉。

  这是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是对程序正义的应有身段。民众点赞,只是对“中国首例”的击掌鼓励,并不意味着感恩流涕。事实上,这次冤假错案,带给当事人的伤害、带给法治的伤害,已经是客观存在的。道歉公告已经无法彻底消除这场严重错判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顶多是把影响减少到能够为当事人、为社会所愿意接受的程度。在这个案例的背后,其实暴露的不只是哪一级法院、哪一个部门单方面的问题,更是反映出围绕这个案件的公检法三个机构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上的人为缺失。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以颠覆性的翻案来了结,表明从头至尾就是一个冤案。为什么三方机构没有一方发现问题,到了省高院也没发现问题,结果到了最高院,一眼就看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重大漏洞?这里面是纯粹的集体“技术”失误,还是有着人为的因素?这些,相关致歉公告都未能给出解释。

  有错即改,是司法体现公正公平的基本底线,但是判决的错误,与造成判决错误的错误,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民众期待安徽高院在拿出了致歉诚意与勇气的同时,能够对这起案件造成错误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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