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肇事者患精神病 鉴定如何让公众信服?

2015年09月08日 07:07   来源:郑州晚报   杨兴东

  近日,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鉴定结论称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A05版)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对大众而言,的确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这个词并不像一些人期望的那样是凭空捏造而来的,医学上也确实有这一类疾病。舆论关注的焦点有二,南京宝马案的肇事者是否患有这种疾病该如何鉴定;确有其病为何又经常开车上马路?

  首先来谈第一个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个鉴定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一般来说,这样的结论应该符合实际,然而孤证也无法自立。面对公众舆论如波涛汹涌般的质疑,仅仅由警方委托当地脑科医院来认定肇事者的精神状况,在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它难以消除人们关于此案的猜疑。换言之,在鉴定肇事者的精神状况上,当地司法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司法鉴定小组,邀请不同医院的专家或邀请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参与鉴定,让鉴定结果经得起大众怀疑。

  其次是第二个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梳理此事,还得回到事发之前的语境,南京宝马案的肇事者如果有这类疾病,其家人为何放心让其开车?如果说因为精神疾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那么明知有病而放纵其开车的家人,是否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而更重要的是,他又是如何从容通过驾考,从交管部门手中拿到驾驶证?凡此种种,尚需调查补充。

  事实上,南京宝马案肇事者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并非第一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裸躺阻止救护车施救,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当时,山东这起类似案件的司法鉴定,也曾迎来舆论、包括法学专家的质疑。因此,既要从制度层面理顺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增强此类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也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精神病家属的监护责任,兜住危险的驾驶,别让类似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医学术语成了免责挡箭牌。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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