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废除难伤害主流民意

2015年08月28日 10:59   来源:光明网   陈畅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争议近10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一夕废除。(8月21日《新京报》)

  作为中国刑法典中一个臭名昭著的恶法,“嫖宿幼女罪”之所以为多数人深恶痛绝,在于司法实践与立法初衷的严重背离。一方面,能够够得上“嫖宿”资格的基本上非富即贵,从各地报道的多起案例来看通常都是官员或者红顶富豪;另一方面,相对于最高刑期为死刑的强奸罪而言,最高刑期仅为5-15年的“嫖宿幼女罪”显然量刑畸轻,形成了“同罪不同罚”的尴尬现实。原本旨在保护幼女权益的法律,最终却沦为权势阶层玩弄、摧残幼女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更大的荒谬在于将幼女贴上“卖淫”、“娼妓”的标签,不啻于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

  近年来伴随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以及全民法治观念的进步,针对这一完全悖逆法律本义的罪名,要求彻底废除的呼声日渐高涨。上海市妇联曾联合《新民晚报》发起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网络投票,“主废派”网民占比达到近90%;可见废除“嫖宿幼女罪”具备广泛的民意基础,并且在社会舆论层面也已经达成高度共识,可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然而令人扼腕不解的是,面对几乎一边倒的主流民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的奔走呼吁、司法实践中的倒逼,“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并未水到渠成,却演化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刑法修正案》一、二审期间,尽管呼声甚高,“嫖宿幼女罪”仍是有惊无险、安然无恙。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法律上的空白和灰色地带被逐渐填补,监管上的漏洞被逐渐封堵。有观点认为,接下来应该着重树立法律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正所谓“恶法亦法”,如果仅仅根据民意来修改法律,长远来看可能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必须指出,面对明显的不公之处,司法不能固守“确定性”原则而将错就错,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司法的普遍公正来维系,依时而变、与时俱进的法律才能确保长久的生命力。恶法亦法,但纵观世界各国法治进步的历史,正是一个恶法不断被扬弃、以良法行善治的历史。 从“嫖宿幼女罪”的“废除难”来看,我们看到的只是有错不纠、官不悔判的傲慢与偏见,以及伴随存废之争加速流失的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伴随社会阶层的分化组合,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交织并冲突渐多,新形势不断催生新问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就必须保持自我更新的活力,有时甚至需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从百废待兴的1978年以来的立法高峰已经渐行渐远,我国将逐渐迎来一个“修法”高峰的到来,今后对现行法律的修补将趋于常态化。

  当然,修法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修订程序进行;修法过于频繁甚至于朝令夕改,对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样是一种损害。今后应当在立法或者修法阶段广开言路、扩大民众参与。只有经过在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充分讨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民意,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规章,才能上升为法律并为全民所敬仰和遵行,“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才不会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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