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藏”核心是“依宪治藏”

2015年08月27日 07:37   来源:中国网   富家奇

  西藏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8月24日至25日,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又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坚持在60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党的治藏方略,其中包括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这20个字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的,“依法治藏”被安排在了最优先、也是最醒目的位置,这是新一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西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依法治藏,就是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笔者认为,依法治藏核心是依宪治藏。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治国先治边,治边先稳藏。我国宪法也为西藏工作指明了根本政治方向、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记述人民共和国建国历程、彰显人民政权正当性的现行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对于这一事实性宪法规范及其所确认的基本史实,西藏人民恐怕有着更为切身的感受。解放前的旧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保守封闭、衰败落后,阶级压迫深重,人民苦不堪言。上世纪50年代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施的民主改革,使百万农奴翻身获得了解放。从法理上讲,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中国人民,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在宪法中明确宣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换言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庄严选择。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办好西藏的事情关键也在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西藏工作、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才不会偏离正确方向,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会得到切实保障。因此,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应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上世纪50年代的民主改革,使西藏社会由封建农奴制阶段直接跨入社会主义阶段,这不仅成为西藏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也为当代西藏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宪法第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任何妄想使西藏社会倒退回封建农奴制阶段的图谋与行为,都是对我国宪法的根本违背,也是对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根本违背,因此要受到宪法法律的严厉制裁和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一般条件下,无产阶级应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这样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化大生产。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即是说,宪法确认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包括西藏在内的任何地方行政区域都无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任何地方分离行为都不具备法理基础,均属违宪。同时,考虑到中国特有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实,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现行宪法的这一条款乃是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就是基于1954年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于1965年正式成立的。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还根据现行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序言再一次重申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根本原则,其第五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但各民族关系真正实现平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宪法序言要求:“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相应地,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维护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团结,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强大合力;同时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即是说,在坚持依法治藏、依宪治藏的基础下,还要坚持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

  五年后,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西藏将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今后这五年既是西藏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决定性阶段。因此,我们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加快推进依法治藏、依宪治藏,更好发挥法治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规范与引领作用。

  (富家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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