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酒驾肇事调离就完事?

2015年08月24日 10:38   来源:光明网   范子军

  今年4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钟宇军驾驶警车撞车后逃逸,深圳市城管局昨日下午发布了该事件的处理结果,称其违规驾驶警车,交通肇事逃逸,且存在酒后驾车嫌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对其从重处理,决定给予钟宇军开除党籍、撤销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职务(降低为副主任科员)处分,并将其调离森林公安分局。(8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城管部门的调查,钟宇军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未经领导同意且没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违规驾驶警车;二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弃车逃逸,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且交通事故由钟宇军负全责。同时,事发当晚参加了全国森林公安系统警务实战教官技能比武人员的公务接待,存在酒后驾车嫌疑,因肇事后逃逸未能取得酒后驾车的直接证据。

  从媒体披露细节和调查认定的情节来看,当事警官明显涉嫌酒驾犯罪,而且肇事后逃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罚款、扣分、行政拘留显然不能体现罚当其责,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醉驾者无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依法治国时代当然要证据,但一来当晚公务招待有没有饮酒真的没法调查清楚?二来若非出于毁灭证据何以肇事逃逸至次日午后才投案?更关键的是,上月23日网上曝出疑以钟宇军醉酒监控,显示其事发后前后多次出入森林公安分局,且走路摇晃多次被人搀扶,甚至一度撞到了墙。监控真实性如何官方并未正面回应,最终的认定、处理结果如何令公众舆论信服。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处理结论怎么看都让人觉得有包庇违法犯罪之嫌,不然厂长酒驾肇事逃逸降职科长,钳工酒驾调挡车工岗位,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追究法律责任了?近年来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逃逸颇为常见,此例又何异于暗示和鼓励酒驾以逃逸避责?

  深圳钟警官涉酒驾肇事曝光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响,演绎为全国关注的公众事件,事发4个月后姗姗来迟的调查处理结论,原本就给人留下的很大的想象空间。没有人与涉事警官过不去,只是个案的执法不公不但会助长极少数人的侥幸和跟风心理,而且不可避免会严重削弱法律公信力,个中利弊、得失有关方面焉能不慎重权衡?(范子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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