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谎称自杀当按造谣论处

2015年08月19日 07:13   来源:燕赵晚报   许辉

  近日,重庆一女子为了让前男友来见自己,竟然在网上谎称自杀。民警找来开锁匠撬开锁后,发现女子竟淡定地在床上玩手机……虽然房东之前已答应承担所有费用,但感觉被戏弄了,并让女房客自行承担开锁和换锁费用。让人意外的是,次日,女子来到派出所投诉,要求民警赔钱。(8月18日《重庆商报》)

  民警出警本是防止悲剧发生,不成想却是闹剧一场。网民跟帖几乎以一边倒的意见对女子的行径表示否定,更有人提出“不按散布谣言处理,这样的人怕是还会做更大的事”。的确,对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难以“以儆效尤”。民警当时便对女子进行了教育,但教育的效果相当有限,女子后来上派出所索赔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决定了处理的走向。如果仅仅当闹剧看,自是不了了之。但从谎称自杀所产生的连锁法律效应来看,不能就此不了了之。

  首先,女子通过微信传递自杀的信息被其前男友获悉后,自杀念头既然是因分手引发,其男友就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避免悲剧发生,这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难逃“见死不救”的追责。正是在此情形下,其前男友向警方报警求助,以积极的行为完成了法定义务。

  其次,警方介入是根据报警求助依法履行职责,在敲门10分钟房内无反应,联系房东拿不到钥匙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撬锁措施,并无不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这种险情是由谎称自杀的女子引发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

  警方出警,险情并不存在,从事件本身上来看,与报假警并无区别,都是占用了仅有的社会公共资源,同样产生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种行为就是造谣生事,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教育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其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他人以足够的警醒。如此定性并非推波助澜地将造谣者逼上自杀之路,而是要使造谣者对自身的言行以及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知,理性控制自己的言行。

  在新媒体广泛运用的今天,网上直播自杀已发生多起,有的已成悲剧、无法逆转,有的经警方及时出警得以解救,还有的被证实为假消息。“自杀”无疑已经成为网络敏感词。在这种现实环境下,拿“自杀”在网上说事,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带来网友接力搜寻、警方出警等不必要的麻烦。不遏制此类行为,谎称自杀就犹如喊“狼来了”般,会使真正的自杀被人当做闹剧围观,进而错失营救良机,也不利于疏导自杀者的情绪,甚至还会火上浇油。

  自杀不是儿戏,更不能拿自杀当儿戏。俗话常说,强扭的瓜不甜,何况还是以命相要挟,即使留住了人,也无法留住心。爱情容易使人冲动,但最终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在网上“谎称自杀”虽不多见,但其传递的负能量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将之纳入谣言范畴,用法律予以惩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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