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起,广东省将改扩建化工项目等六类项目环评权限下放到市、县。此前,环保部已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此举被认为将加快建设速度,环保部人士还表示,减少和下放微观审批有利于将更多力量投入法规建设、战略规划环评、强化执法监督。尽管如此,专家担心,下放环评审批权,可能出现普遍性环评违法。环保部和广东省环保厅均表示将采取配套措施,确保市县环保部门能够接得住、管得好。(5月6日《人民日报》)
广东省环保部门下发环评权的项目,工艺较先进、环保技术较成熟、环境影响和风险相对可控。尽管如此,很多人仍将担心,工艺先进、技术成熟的项目要实现风险可控,需要建立在严格、科学、依法履行环评程序基础上,下放则很可能失去这个基础。广东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中,涉及改扩建乙烯、PTA、PX等化工项目,此前在国内一些地方曾引发过因为审批管理不严所导致的安全风险问题。
下放环评权,直接利好是可以更快地推动地方项目上马,且避免一些合法合规项目因为上级审批部门长期延迟审批,不得不陷入先开工,等待批准的违法运作困境。反过来,如果不予下放环评权,就将直观降低项目上马运作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下放环评权确实会显著增加广东省内的市县环保部门压力,若是严格履行对地方党政领导力推的招商项目、重点发展项目的环评审批程序,很可能将因此认定为阻碍地方发展,会让环保局长们付出仕途代价。即便上级环保部门通过配套措施,对市县环保部门履行这方面职权予以约束,也很难遏制地方政绩冲动驱动下的“先斩后奏”操作。
悖谬的是,如果延续过往的做法,将环评权牢牢的把控在上级主管部门,也不能保证环评程序被严格、科学、依法履行。市县环保部门干部多出自本地,尽管本地社会舆论无法左右一个干部的仕途走向,但公职人员或多或少会考虑到长期任职地的社会风评。特别是在广东一些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监督毫不客气,新闻媒体也颇为敢言,这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更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但对于更上级的环保部门而言,这些社会监督纵然不能说全然失效,至少也无法构成实质压力,更可能从“科学”的角度考虑项目的环境风险。此外,还无法排除更上级的环保部门借助高度集中的环评审批和执法监督权力,设租寻租的可能。
此前,部分项目顺畅通过地方审核,交由更上级的环保等主管部门验核,未能最终通过,这被一些人理解为更上级的环保部门审批验核更加严格负责。真是这样吗?4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使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策还被“几个处长”卡住。各地都在严厉整肃“为官不为”现象。可以认为,过去以来,一些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核,更可能的原因是更上级的主管部门效率较低,人为拖沓的结果——即便这种拖沓客观上起到了阻碍带有环境风险的项目上马的作用,也不能予以肯定。
笔者以为,环评权的集中或下放,实际上并不能因此必然带来环境监管、环评审批尺度上的严格或宽松。没有依据证明,环评权高度集中在一个(一级)主管部门手中,审批人员会比项目所在地审批单位,为地方民众考虑得更多。
推进简政放权,又要避免出现专家所警告的普遍性环评违法的后果,最为重要、最可能发挥作用的举措,其实不是国家环保部、广东省环保厅拟采取的数据联网、完善技术服务支撑、加大自上而下的防控管理力度(虽然这些举措也很必要),而是切实推进环评公众参与和监督,建立起重大、敏感涉环境风险项目的公众表决机制,并实行环评审批终身负责制。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