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转载应明确独创性内涵

2015年04月24日 07:19   来源:红网   刘勋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行将结束。《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月23日《新京报》)

  对于互联网媒体而言,每日更新的信息量越大其影响力越大,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因为缺乏网络媒体的空间无限性,就无法从信息量上与其竞争,但是传统媒体基本是新闻资讯的来源地,如果网络媒体长期免费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那么必然严重打击传统媒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网络媒体之所以敢大量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就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即“时事新闻”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范畴限定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又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新闻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就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对“时事新闻”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将“时事新闻”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通过对法律法规关于对“时事新闻”的特殊规定来看,如何辨析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就是规范网络转载的核心问题。“促进传播、鼓励创造”是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就需要兼顾两者,但是对于具体的新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则是仁者见仁的问题,转载新闻作品的网络媒体与被转载的传统媒体势必因为对“独创性”的理解不同产生争议。新闻作品的独创性能否按照采写的难度或表现形式来判断?也不好统一意见。将深度报道、报告文学等新闻表现形式视为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可能争议较小,但是一般性的通讯、消息也可能是记者花费很大精力来采写,这些新闻表现形式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也存在争议。

  面对规范网络转载可能面临的“独创性”争议,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如何理解,厘清“促进传播”与“鼓励创造”之间的界限。如果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陷入“独创性”之争,势必会阻碍新闻宣传工作与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另外,网络媒体转载新闻支付报酬的标准也应该进一步明确,防止网络媒体支付报酬标准过低伤害传统媒体的创造力与积极性,也要防止支付报酬过高阻碍信息的传播增大网络媒体的经营风险。还有网络媒体支付给传统媒体的报酬,传统媒体与新闻作品的采写人如何分成,法律法规应该给予指导性的意见建议,维持好传统媒体与新闻记者的利益平衡,防止产生分成争议给传统媒体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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