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国内专车第一案”能赢回一点点

2015年04月15日 11:15   来源:中国网   刘昌松

  今天上午9时,备注公众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将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届时将有多家网站对其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报道。该案的大致案情是:挂靠在租赁公司的“专车”司机陈超于1月7日上午拉两名乘客到济南西站。到达目的地后,他被稽查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打车软件进行营运。乘客绷不住一再盘查承认是。虽经陈超申请经过了听证,但陈超仍被认定为非法运营,处以罚款2万元。陈超将开出罚单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该案被认为是“国内专车第一案”。此案将如何落槌呢?有人断定陈超会彻底输掉,也有人断定陈超会彻底打赢官司。我的预判是:陈超可能会赢,但只能赢回一点点。即,法院将对罚款2万元直接变更判决为罚款1万元或者5000元。可能有人说,若判决直接变更罚款为1万元,陈超不是赢了一半吗?若变更罚款为5000元,陈超不是赢了2/3吗?不,我不这以认为。陈超的这次起诉主要不是为罚款的数额多少,因为此次他被罚的2万元,实际也没有让他掏腰包,而依照合同由他所挂靠的租赁公司承担了(这也是一同被罚的另外3位司机不告的原因),陈超要的是一个理,要求法院确认他的运营不是非法运营,应当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只要处罚决定未被撤销,他都是输了。罚款数额哪怕变更为5000元,也只算他赢顺一点点,因为他下次照样可以被抓被罚,且数额会越来高,包括罚款2万元或者3万元。你要是不信我的预判,咱们可以走着瞧。

  还有不少人对这里所说的“专车”不甚了解,以为只有为某位领导专门配备的公车才叫“专车”。这是老皇历了,网络时代的“专车”,是指在正常班次之外专门为某人或某事特别开行的汽车。这实际上也符合“专车”的本来意思,同传统意义的“专车”不同的是,传统意义的“专车”只服务于某位领导,是特权的象征,现在的“专车”只是某次专门服务于某人或某事的汽车,是通过“滴滴专车”、“专车打车”软件而实现的叫车服务。其基本服务模式为,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通过软件服务公司提供沟通平台,这样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形成“四方协议”,从而产生与出租车类似的服务效果。

  陈超之所以在实际由租赁公司承担2万元罚款的情形下仍然起诉客管中心,是他对该案胜诉还抱有一线希望,他引用马云的话说:万一赢了呢?他所说的赢了,即是罚款处罚被撤销了,下次即可以光明正大地上路了,“专车服务”济南有名有份了。我认为,这种“万一”根本不可能出现。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的,执法行为合法,即应判决维持;否则即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本案客管中心的执法确实合法有据,故不可能被撤销。但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虽然合法,但在数额把握上明显不当的,法院有权直接判决变更。而依有关规定,济南市对非法营运行为可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陈超毕竟才经营1个月,也是第一次受处罚,法院据此可认为客管中心对其处罚确实重了点,判决变更罚款数额为1万元,还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陈超能够赢回一点点。

  为什么这次诉讼,我预测陈超能够赢回一点点呢?这得感谢网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当然,向全国现场直播庭审,本来就是法院回应民意的表现,百姓更盯着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上更得回应民众的期待,一点都不让专车服务方赢,似乎说不过去。而这次行政处的罚数额也可以说“明显不当”,法院也有直接判决变更的权力。这样做出变更判决,既显得法庭很公正,又不得罪行政机关,更不会对有关行政人员进行错案追究。法院何乐而不为呢?!

  法院为什么不能完全完全回应民意,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呢?要知道,在我国,民告官案的胜诉率本来就只有百分之几,百姓能打赢行政官司,是典型的“天上掉下的馅饼砸到自己头上”了。让弱势的法院监督强势的政府本来就有老虎吃天之难,政府的执法完全无理时法院都不敢判政府输,何况这次政府部门的处罚还执法有据呢?!

  回过头来我要说,即使“专车第一案”中陈超能赢回一点点,这样的胜利意义也不大,因为以后客管中心对专车还是可以照罚不误,像陈超第一次受罚可1万元;第二次再罚即可2万元,第三次受罚即可3万元,顶格了,只是罚款幅度大小问题,专车服务不该罚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我和全国亿万观众的心情一样一样的,当然期待陈超的这场官司能够全胜。而且我也认为,按理他应该全胜。理由至少有以下四点:(1)出租车满足不了公众的一般打车需求,等待20分钟打不上车的现象很常见,本来就需要增加公共交通服务方式和途径。专车服务应运而生,具有合理性。(2)专车服务能满足人们深层需求,因为加盟的专车都是中高档轿车,且都是三年内的新车,司机要求三年以上驾龄,上车下车都是规范的礼貌用语,车里备还有纸巾,上车即递上一瓶矿泉水,事后还有类似淘宝一样的评价平台,客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司机是否还可以继续干下去,这种较高层次的服务要求,普通的出租车服务实现不了。(3)少数既得利益的出租公司经营者垄断租车服务市场本来就不合理,就应当打破,各地因出租车公司“份子钱”过高不断引发的罢运现象即是明证。(4)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表态直接使用了“专车”一词,承认专车的积极意义。虽然这次表态让地方部分交通从业人士有些摸不着头脑,也让已经宣布专车违规的地方政府措手不及,但代表了国家改革的方向。

  为什么国家主管部门已经表态,专车司机还会被抓被罚,问题到底出在哪?出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太滞后,太不能反映民众的意志!法律法规太滞后就抓紧修改法律法规呗?可修改阻力太大,既得利益者在相关立法上享有太多的话语权,广大民众的话语权反而少得可怜!那就尽快让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和表决权,让我们的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时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呗?说来容易做来难!大家想想,如果全民对取消出租车公司垄断出租车市场,即完全放开整个出租车市场进行表决,十有八九会获得高票通过。

  而这种具有广泛民意的立法之所以迟迟上不了立法议事日程,可能与我国立法体制因素有关,但也有我们选民自身的参与意识的原因,例如不少人就懒得去居委会或选举委员会去领取一张选票,更懒得到现场去投上一票,认为是白白浪费时间。真正意义上“一人一票”的到来,可能有助于具有广泛民意之立法事项的实现,但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推动和不懈地努力。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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