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指出,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4月9日《人民日报》)
休息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也是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下,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基本落实到位,问题最大的就是带薪年休假,在中小企业中的“落地率”尚不足一半。究其根源,执法不到位、职工话语权不足正是制约职工享受休假权的最大掣肘。
“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对此进行过调查,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属于中等水平,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福利水平却明显偏低,不仅平均天数较短,而且落实情况极不理想。显然,之所以国外很少出现假期严重拥堵的情况,主要原因不是法定假日更多,而是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更好地施行,人们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选择“错峰出行”。
既有《劳动法》,也有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何执行效果如此不理想?因为没人管,以至于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部门也应依法维护职工权利,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过有单位因此受到处罚的新闻吗?相比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体是极度弱势的,必须有赖于工会组织团结起大家以形成维权力量,但早已沦为资方附庸的工会根本无法承担起这一职能,难道让权利意识更强的职工站出来“闹”吗?想想自己的饭碗,为了几天的休假恐怕真不值得。民不举官不究,加之缺乏责任追究条款的细则,劳动保障部门也乐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对于很多人来说,这项法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罢了。
那些能够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单位,职工看起来要幸福得多,其实从休假率来看,情况也并不乐观。带薪年休假的本义,是让职工在休假的同时各项权益不受损失,但目前很多单位只是将“薪”定义为基本工资,奖金等福利是不可享受的。如此,对于一个基本工资仅占月收入1/3的职工来说,带薪年休假就意味着失去了多一半的收入,于是很多人干脆选择不休,让这项福利的效用大打折扣。“薪”的准确定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保障只是最低标准”的常识而言,用人单位当然可以给予职工更多的保障,但在现实利益面前,多数单位还是做出了相反的选择。
权利的保障有赖于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只是走出“有法可依”的第一步就裹足不前,那么选择蔑视法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和平是打出来的”,某种程度上说,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如此,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执法监管的不断增强,年休假也会获得同法定节假日同样的地位,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这项权利。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