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前天召开2015-2016重点改革规划发布会,提出司法管理体制、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方式、人员分类管理等28项改革措施,吸引了媒体的关注。
在昨天上午的相关报道中,这一改革计划中的“探索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被提上标题,而报道中除了这一句话外,没有更多的表述。
昨天下午出版的《羊城晚报》则在报道中说,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毅敏介绍,“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是参考境外的做法。记者了解到,新加坡和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都设有廉政公积金,是指从公务员本人的福利金或由政府财政中支出的一笔用于激励公务员一生廉洁从政的奖励资金,一般要到公务员退休时才能一次性付发。
深圳中院借鉴境外的廉政方法是值得鼓励的,但廉政保证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廉政则仍需探讨。
早在2002年,湖南省浏阳市就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同年底,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也推出《勤政廉政保证金暂行办法》。后来有数个地方的政府部门都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资料显示,深圳也在2003年底对公务员实行廉政金制度。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等还在全国政协大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十多年过去之后,检索不到廉政保证金制度试行地方或部门的具体实践成果,无法准确评估其实际作用。但我们直观地知道,这些年对贪官和腐败起到震慑作用的,一是各种较真的禁令,二是纪检的查办,三是媒体的曝光。也就是说,是查办和曝光起到了防贪和反贪作用,至于通过设奖起到多大的廉政效果,则尚属未知。
廉政保证金是一种数年和数十年之后才能兑现的奖励机制,这对那些想利用专断权力迅速暴富的贪官来说实在太遥远。贪污本来就是另一种赌博,贪官赌的是当下而非未来。因而在他们看来,“数十年太久,不如只争朝夕”。
贪官大多是“唯物主义”和“现实主义”者,他们更看重当下的生活享受。他们知道,如果不能在年轻力壮的时候尽情享受,到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廉政奖励,不用说金钱已经贬值,身体状况也过了黄金期。而这个“保证金”对贪官想要的奢侈生活来说,或许更是微不足道。
而且廉政保证金如果是从个人工资中克扣,那就意味着对现有部分收入的“绑架”,要在很多年之后才能凭廉洁证明“赎回”。这样打了折的薪水,可能更难抵御贿赂的诱惑。
廉政保证金假如是从政府财政中额外支出,那么实际上是给官员加薪。尽管高薪养廉的说法存有争议,但薪水越高越让人珍惜其职位却是基本事实。我们姑且不论这种变相加薪是否合法和公平,就是加薪,与其加在未来,还不如加在现在,以增加官员失去官职的恐惧。
高薪可能在一定程度养廉,即让一些人“不必贪”、“不想贪”。但人的欲望总是叠加递进的,这同样也无法保证廉洁。无论是高薪养廉还是廉政有奖,显然都是防腐的治标办法。更为可靠的防腐,是建立权力制衡、政务透明、财产公开、监督无碍的制度,来保证官员“不敢腐”、“不能腐”。
只有在权力制衡制度到位的情况下,再辅以廉洁奖励,才能起到“双效作用”。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