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的母亲因为手术可能要用血,想到自己十多年前无偿献过血,李女士回家找出了十多年前的《无偿献血证》。没想到却被血站告知献血证无法使用,理由是李女士献血日期为1998年9月29日,而《献血法》在三天后的10月1日才生效。对于李女士的情况,血站工作人员称确实感觉有失公允,会将该情况上报研究。(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就因为早了三天,就不能享受到《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待遇,不但让李女士难以接受,从情理上讲也有失公允,但《献血法》正式施行以后,其中关于无偿献血后优惠用血的规定才生效执行,血站因此告知李女士《无偿献血证》无法使用也是无可厚非。
从法律原则上讲,“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不管过往,如果具体法律条款没有特别注明是否包含过往,那么以法律实施时间为限制并无不当。但无偿献血毕竟是国家鼓励的公益行为,各地“无偿献血一次,终身免费用血”的宣传也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对李女士这种特殊情况,一味一刀切予以拒绝,也确实伤害到无偿献血者的信任和热情。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旨在当事人人权保护,尤其强调过往合法现在违法的行为不被追究、惩罚,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争论,前者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更轻时,适用裁判时法。后者是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的处罚更轻的,适用行为时法。无论“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都是本着“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体现了对公权的限制和对私权的保护。
有鉴于此,在公民无偿献血优惠政策的问题上,我们也不必陷入两难境地,考虑到无偿献血是国家鼓励、社会提倡的公益行为,而《献血法》有关无偿献血后优惠用血规定本身是利国利民之举,契合“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原则,各地在根据《献血法》的原则规定实施无偿献血优惠用血政策时,不妨因地制宜,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制定灵活变通的实施细则,弥补法律规定“滞后性”的短板,对虽然发生在《献血法》实施之前,依“旧例”不能享受用血优惠,但有据可查的无偿献血公益行为,仍然予以人性化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也同样享受到基于《献血法》原则规定而实施的各种优惠用血待遇,而不必拘泥于法律生效时间的限制。
如此,既解决了李女士这种特殊个例问题,也让社会公平在无偿献血优惠政策上体现得更加广泛充分,有助于让越来越多的人踊跃投入到无偿献血的公益事业中来,解决频频发生的“用血荒”、“惯性血库告急”等现象。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