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务员聘任制,关键点不在拟定“淘汰条件”

2015年01月30日 07:5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温江桦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28日,该市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当然,应该正视“解聘太少”的吐槽。人们不过是在表达一种担忧。引入公务员聘任制,本意是为打破铁饭碗,如果公务员聘任制带不来“鲶鱼效应”,反而被同化,这无疑是一种改革失败。那么,从此角度来说,明确聘任制公务员的可解聘情形,规范解聘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是有必要的。说穿了,让公务员阶层能进能退,首先就要疏通好“退路”,如果“退路”是模糊的,公务员“一入侯门深似海”,也就谈不上流动性。

  只是,打破公务员阶层固化,拟定“淘汰制”不过是治标而已,甚至,有时连治标效果都达不到。相比聘任制公务员,编制公务员早就有一套详细的退出机制。但是,编制公务员阶层真正流动起来了吗?没有。这是因为,退出机制形同虚设。例如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予以辞退。现实之中,由于是内部监督,该规定在执行上经常被打折扣。甚至有地方还会如此袒护:中部某县官员失联达七个多月,政府竟然贴出公告寻人,责令其5日内报到。聘任制公务员会重蹈覆辙吗?不得而知。

  其实,想让公务员阶层真正流动起来,最根本的,应该不断剥离附着其上的不正当福利。公务员阶层之所以引入聘任制,为的就是,将公务员阶层的特权,一一破除,将公务员还原为普通工作。人们都是理性人,如果消除了特权,可以看到,在聘任制公务员的某些试点,例如江苏省,有些遇冷,因为人们对比同类企业给出的待遇,觉得聘任制公务员不划算。

  公务员聘任制,应不断远离特殊福利,这是一个总的方向。当然,对编制公务员更应如此。用权受监督、特权被剥离、待遇透明化等,在这个前提下,再配之以严格的能上能下、能进能退机制,公务员阶层才会不断流动起来。如果单纯地制定一套淘汰机制,前提却没做好,淘汰机制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仍旧很小,甚至会有被束之高阁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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