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但社会上却有一种论调,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人为设置了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回答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关系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那种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论调可以休矣。
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权威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且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由此可见,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因此,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二者不可分离,缺一不可。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会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甚至会出现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然而,为什么那种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论调还会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强调:首先,党的领导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概念,不能简单地从某些党员干部的个体行为来理解党的领导。一些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不仅不能代表党的领导,反而是对党的领导的严重破坏。其次,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等等。这一系列举措必将使党更有力地领导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为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