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未来实行级别工资以后,可以体现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资历和能力的差别,使基层公务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待遇。
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更通俗的解释即是,公务员岗位的“含金量”或说职业前景,不再片面依赖“官位”的上升,而是可以依据工作年限、资历和能力获得更为公平的待遇补偿。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视:就公务员群体内部而言,它突破了目前占据公务员群体主流的基层公务员的晋升“天花板”和以职定级、以职定薪的待遇体系,缩小了各系统、层级公务员之间在待遇上的公平短板;在社会角度来看,它完善了公务员职业体系及评价机制,亦是助推公务员岗位真正回归职业属性的必要一步。
如果说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对于广大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待遇而言是一种公平的加持,那么,这一公平的兑现同样要以公平的方式实现。一方面,那部分表现良好但又并不符合管理岗位或职务晋升的群体,可以通过职级晋升通道获得待遇上的补偿;另一方面,表现不好或出现责任事故,职级的追究也应该体现出来。总之,职级晋升不能是只能往上升,而不能往下调。而职级界定,虽然可以在工作年限上予以适当的倾斜,但也不能完全异化为“依年限而升”,如此而言,它的激励性质显然就无从体现。
那么,职级晋升标准到底该如何保障公平公正?具体设置,它或许有待细则的出台,但总体而言,它至少应该跳出职务晋升上的不透明,甚至由上级或领导个人主导的评价窠臼,体现更多的民意分量与公共参与。值得注意的,职级晋升针对的就是县级以下的基层干部,较之于更高层级的公务员群体,这部分人群直接与民众打交道,因此,在他们的职级考核中引入更多的民意,不仅必要,而且也具备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当然,要真正平衡好公务员岗位的激励性与待遇,除了要开辟多元化的晋升通道,更要以此为契机,真正推动建立能升有退的公务员职业考核体系,让公务员职业进一步告别“官”性,回归正常的职业属性。事实上,虽然现行的公务员法规定了辞职、辞退、开除、退休等公务员退出机制,但现实中,除退休之外,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发挥作用。
归根结底,公务员的待遇如何、上升通道多寡,还是应该取决于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因此,思考职级晋升通道如何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倒逼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是该新规能否实至名归的关键所在。(相关报道见12月3日新华社)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