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海珠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的许某,在警方查处以男子杨某林为首的广州特大酒托诈骗团伙之时,为犯罪团伙通风报信并收受贿赂2.5万元。11月24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该案在一审时,海珠区法院鉴于徐某自首,免予刑事处罚。(11月25日《新快报》)
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却在面对金钱的时候“服了软”,更是帮助罪犯逃脱,说来实在令人大跌眼镜。而更加令人费解的是,对于“执法犯法”的恶劣案例,法院却在一审做出了免予刑责的判决。
免刑责在法规上确实存在,不过那是相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公民而言的。徐某作为一个公务员,更是一位执法人员,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渎职且违法的行为,却得到了法院的宽恕,这很难令公众信服。最重要的是,按照法规,这样的判决也并不是那么靠得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徐某的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可以理解,但法院干脆来个“从无处罚”地免予刑责就有些令人瞠目。
“治国莫大于惩贪”如果没有足够高的违法成本,只会让更多的人形成侥幸心理。从轻量刑可以说是对自首行为的鼓励,但免予刑责却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对违法行为的宽容。试想,如果每个执法人员在犯了法之后,发现事情要暴露,马上投案自首,只要贪得钱不多就可以获得一个免刑责的判决,未免太过匪夷所思。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若不能严格、严谨地进行司法审判,那便是对于三十多年艰苦法治改革的辜负。公权力不能成为获取法律豁免的“特权”,否则只会寒了民众的心。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执法部门不可乱执法,公权力的执行者更不能把社会赋予的权力看成是违法的特权,服务民众者更该是依法、守法的表率,而不能成为钻法律空子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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