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非要给“毒豆芽”正名?

2014年11月11日 13:11   来源:燕赵晚报   邓海建

  因豆芽的属性和监管不明,其制发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甚至是“毒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11月6日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11月10日《东方早报》)

  毒豆芽之害,无须赘言。2011年6月,德国宣布,流行于欧洲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的源头就是毒豆芽。一直以来,中国明令禁止豆芽生产中添加任何添加剂。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语境下,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甚至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而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为什么要使用“6-苄基腺嘌呤”?据说使用这些添加剂,豆芽外观粗长,无根须,颜色鲜亮,生产周期短,一般三四天即可长成,而一般方法生产却要一周以上,还长不到毒豆芽那么长。农业部此前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一份回函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关于豆芽制发中的农药登记,该回函则表示,“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

  和农药治虫的客观需求不同,使用“6-苄基腺嘌呤”几乎仅仅只是为了豆芽生产者利益最大化。于是几个问题接踵而至:一者,从严禁到放开,国标拟定要不要说服消费者?二者,前脚因使用而获罪、后脚因国标而豁免,法律稳定性如同儿戏?三者,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这究竟是谁的要求、经过怎样的博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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