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龄环卫工被要求签“生死状”事件连日来引发众多网友关注,目前,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停止与保洁员签订承诺书的不当行为,并为此作出反思。(11月3日《广州日报》)
这一幕,难免会让人想起武侠小说或影视剧中江湖英雄豪杰擂台比武,动拳脚前必须现场签定一份“生死承诺书”,向天下告知“拳脚无情,生死由命”,其中所透露出来的是江湖豪杰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英雄气慨,更是江湖擂台不成文的规矩。
看似能够推卸责任的“生死承诺书”,实际上经不起情理和法理的双重推敲。就算环卫工超过年龄,不被覆盖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之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算签了“生死承诺书”,也会因其与相关法规冲突而不具备任何效力。
当然,如果非要从“生死状”中抠出什么有违法律精神的字句,也着实不易。毕竟,环卫局与环卫工人签订的“生死状”,本身就植根于当地政府2013年全额拨款为所有临时性用工人员购买了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额达6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住院津贴150元/天,救护费1200元。而且这个商业性意外保险的额度比之前的工伤保险保额高出很多。只不过,环卫局只是选择性对商业保险中的免责规定进行了摘录,而对责任条款只字不提。正如社会舆论质疑的那样,当地环卫局选择性地摘录法规,是否在回避责任呢?
无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不是因为环卫局责任而造成环卫工人受伤害的事件,通常发生此类事件,大部分社会舆论或家属都会向环卫局追讨责任,或许这才是导致兰州环卫局“逼”处于弱势群体的环卫工人签订“生死状”的根本原因。
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如果“个别环卫队”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践行这一要求,又怎么会做出如此充满“江湖习气”的举动?须知,任何协议的签订都须平等自愿,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另一方签字,更何况这样只维护单方面利益的不平等“生死状”签订,怎么会发生在本应倡导法治、人权、平等的国度?
在已经明晰了权责的雇工管理条规中,一纸“生死状”当然无法规避环卫局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在日常管理中,是否更应注入强烈的责任意识,无论从教育方式还是责任承担,都应主动让环卫工人远离伤害,而非用“生死状”规避管理风险。这不是法律使然,更是道义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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