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郎丹柯表示,一名被推荐的北京市公共交通调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因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车,其代表资格未审核通过。据悉,人选更换在北京市消协代表选取中尚属首次(10月25日《京华时报》)。
在遴选公交调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过程中,“因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车,其代表资格未审核通过”,不仅在北京市尚属首次,即便在全国范围内看,实际上也是一件十分罕见的新鲜事。不过,尽管罕见新鲜,但北京市消协这一做法,无疑又是非常正当合理、值得点赞的。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代表应有的真实代表性。
很明显,在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车、与公交出行缺乏直接利益联系的基本背景下,这名听证代表实际上并没有多少作为公共交通消费者的真实代表性,相应地,其替广大公交消费者说话、代言表达,进而为他们争取利益的真诚可靠性,势必也是禁不起推敲、难以令人真正信服的。所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一个与公交出行利益不太相关的代表,如何可能为公交消费者真诚地争取一切?
毋庸讳言,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包括公交调价听证在内的各种政府价格听证会,之所以常常沦为饱受诟病、流于形式的涨价会甚至是逢听必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听证代表的真实代表性不足、缺乏应有的利益相关性造成的。比如,出租车价格听证中往往并没有多少经常打车的消费者代表。以至于,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中,频现不少常年游走于不同听证会、固定代表消费者的所谓听证专业户。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听证代表真实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相关听证组织者在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中,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当然是直接原因,但进一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深层原因显然还在于,目前我们的听证制度本身仍不够健全完善,还存在许多制度疏漏。比如,对于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遴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仅规定,“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至于消费者的具体遴选标准条件是什么、究竟什么样的消费者才算是够格的代表。同时,如何在遴选程序上确保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公信力,比如听证代表名单是否应提前公示、接受各种监督,现行听证办法也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就此而言,此次北京市消协取消私家车消费者公交听证资格的做法,固然非常值得赞赏,但实际上只是一种缺乏有效制度保障的非常态行为,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捍卫听证代表的真实代表性、充分发挥听证机制应有的监督作用,进而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显然还需要进一步在源头上健全完善听证制度。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