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奉献精神”才是“听证”本义

2014年09月24日 13:48   来源:荆楚网   雷钟哲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订稿)》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每年初公布的“听证目录”,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奉献精神,当然是一种可歌可泣感天动地的精神。雷锋、焦裕禄等等,都是奉献精神的代表。因此,奉献精神一直就是社会主流的价值准则。每一位社会公民,都应该热爱人类热爱社会,努力做好每件事情,为社会做出更大的奉献,或者奉献更大的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价值准则中的“敬业”,就有“奉献”的内涵。没有奉献精神,谁能做到爱岗敬业啊?所以说敬业精神的核心内涵,就是指无私奉献的意识。

  但是,真理多走一步就是谬误。在某种特定场合比如“听证”,你讲奉献,就显得不伦不类,悖离了原来的初衷。

  听证制度不是我们首创,是一个泊来的形式。但因为它有着文明公正的基因,因而成了各国共同的追求。在我国法律中,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提出要求。此外,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已经被广泛采用。无疑,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推广。

  为什么需要听证的程序?因为程序正义往往能保证结果正义,反之就会出现不堪的局面。其中一个原理就是,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甚至是激烈的辩论,从而使各方意愿得以表达,各种诉求得以陈述,各种博弈尽量展开,最终求得“最大公约数”,使反馈更趋真实可靠,使决定更趋公正合理。——这就是“听证”的本义。

  不难看出,被邀出席听证的人员,如果和决定事项没有利害关联或者关联不大,或者虽然存在关联,但他只讲奉献精神,既不坚持阶层利益,也不提出个人意见,只在会上热烈鼓掌、举手通过,这样的听证徒有虚名,这样的代表枉为代表。因此对听证代表提出“有义务奉献精神”的要求,就是一个不合时宜的要求。好比炎炎夏天,你非让人穿着棉袄。不仅包裹身体,而且包着内心,不让人家展露心扉。这样的听证有用吗?以往那些“逢听就涨(价)”的听政会,不是因此而广受诟病的吗?

  再者来说,要求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本身就缺乏标准难以衡量,而听证代表的选择,就是要选那些决策影响到利益的人群的代表,这与热心公益、有无奉献精神有何关系?相反倒与能否表达群体意愿关系极大。从这点上说,删除所谓“奉献精神”,才是对“听证”本义的回归。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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