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公报的五大亮点

2014年10月24日 07:19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治政内涵的丰富和对法治社会的注解,凸现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导地位,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最需要跟进的一步。

  为期4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在北京闭幕。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通过构建五大体系、设立六项重大任务等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勾勒了具体蓝图。

  首先,是加强了宪法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基础。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凸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现实中,立法质量不高,关门立法、基于部门利益立法并非鲜见。这既影响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也不利于法治意识的普遍养成。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既为提高立法质量设定了标准,也为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是进一步优化了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此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对内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对外引入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的力量,其目标不仅是要将权力关进笼子,更是为打造法治政府提供了操作路径。由此,已经实施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获得了新的改革动能,而且方向更加明确。

  第三,划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权力过度干预司法的先例,“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质问时常可闻。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司法独立性的强调,为下一步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四,对司法制度进行了结构性优化。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对于警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平衡,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地方干预司法问题意义重大。其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跨区域的市场环境,从中可以获得司法制度优化带来的经济红利。

  第五,提出了培养普遍的法治意识的具体方法。依法治国,不仅需要上层建筑的改进,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法治的自觉意识为基本。全会提出,“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为此,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法律不是高高在上,而须立足于民众当中,这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来说,确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应有路径。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治政内涵的丰富和对法治社会的注解,凸现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导地位,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最需要跟进的一步。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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