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校园“性骚扰”,正当其时

2014年10月11日 06:48   来源:红网   严辉文

  近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0月10日新华网)

  这个被称为“红七条”的高校师德规范,其实是比较全面的,内容涉及政治要求、科研教学、清正廉洁以及生活检点等诸方面。媒体拎出了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亮点,或许照例是出于“标题党”式的需要,但又未必不是扣住了新时代的新“特点”。

  这个“红七条”的出台,尤其是关于禁止“性骚扰学生”的条款,正在引发热议。议者纷纷,不乏讥其多此一举者。比如有人说这本来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质疑行规抄袭法律;有人觉得法律与道德有搞混淆之嫌,拉低了道德底线;还有人提出缺乏对应且明确的惩罚规定等。

  笔者以为,揆诸事实,禁止“性骚扰学生”的规定,也许来得正是时候。

  毕竟教师性骚扰学生,甚至于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问题,大抵属于性道德的范畴,明显不适用于法律中关于“强奸”等条款。我国法律上又缺乏明确的性骚扰概念,况且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内涵和外延的东西。法律上所指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类虽然与性骚扰有类似之处,但终究是殊难取证和拿捏分寸的。

  更何况在学校,师生之间原本天然存在着一种类似亲情的师生情。学生有时又常常对老师存有一种崇敬的心理。师生感情本来是一个正常的感情。但是感情的事终究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以至于师生情与爱情之间也难以找到一条明确的界线。一旦跃出了这条界线,而教师又是有配偶、不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不轨等诸情形,那么,校园的“不伦之恋”或者不洁之爱就会成为难以控制的不堪现实。

  这也意味着,必须正视大学校园也算是一个性骚扰或者不伦性关系多发之地这一现实。近年越来越多地发生在校园里的性案例,更是佐证了这一现实。而无论是法律还是过去一些学校的校规校纪,都容易视这样的事件为个人私事。比较振振有词的说法是,大学师生都是成年人,完全可以自负其责。但殊不知,当禽兽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要挟女生发生性关系时,女学生一时难以找到依靠,甚至于有时除了屈从就范,并没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好了,现在有了“红七条”,我相信会在成为学生保护条款的同时,也对规范教师行为、遏制校园性骚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教育部相关规定表明,高校教师若触犯“红七条”禁行行为,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处罚,严重者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好规定更要落实好,我希望,一是要制定更可操作的处罚细则,二是要能够坚持下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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