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团”贪污国有资产源于监管“失灵”

2014年10月09日 10:49   来源:荆楚网   余志勇

  身为水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抱团”,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家经费8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22万余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玉明欢、覃家雄、白培南、李省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1.5万元。(10月8日 中国青年网)

  有道是“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而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六蓝水库管理所的集体“抱团”,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家经费8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22万余元的贪腐,却上演着一个贪腐三个帮“荒诞剧”。虽然剧情有点婉转、离奇、扑朔迷离,但终有谢幕的那一时刻,最终以悲情告终。涉案四人也收获了自己种下的“苦果”,彰显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其背后的问题令人深思,为何能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一次又一次成功虚报冒领到工程维修经费、抗旱经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管制约为何长时间会失灵?这样的“抱团”贪污谁之过?“抱团”私分国有资产的贪腐不应成为新“物种”。

  其实,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广西横县不是独有,而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能除了与上级有关部门,缺乏一种对下拨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批反馈制度,财务审批上下衔接监督机制、财务审计机制不到位有关,更与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犯罪,在表现形式的表象上和结果上常容易发生混同,不易界定有关。就像本案中的玉明欢等人一样,以“惠及”中层为借口,将套取款项用于发放电话补助、发放补贴,自以为法不责众,无懈可击,只要班子成员开会决定,就能混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分界限,实则是监管缺位下,让作案手段变得简单“有效”的推手。

  所谓的国有资产,它实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其实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玉明欢等人采取虚开发票或虚增发票数额等方式,套取并侵吞上级拨发的工程维修经费、抗旱经费等挪作它用,数额较大,按照新刑法颁布规定,判处玉明欢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1.5万元是依法办事、以儆效尤。但是他们的次次的虚报冒领得手,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对横县六蓝水库管理所财务制度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及监管的缺位。

  不可否认,当贪污腐败从以往的“各自为战”,转变为“联合作战”“抱团”贪腐时,往往就会给我们的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参与私分国有资产者,都是“既得利益者”,“利益均沾者”,谁还会“得了便宜还卖乖”去揭发自己呢?再加上贪腐之人都是管理所位高权重,独当一面之人,职工根本就无法对他们进行监督;而上级领导部门又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心有余而力不足。才导致他们敢于肆无忌惮地私分国有资产。说到底还是监管制约“失灵”。

  常言道:“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防止国有资产被蛀虫侵蚀,光靠惩治那些“显山露水”的贪官污吏,注定就是马后炮,得不偿失。为了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只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家底公布于众,在“阳光财务的晾晒下”,让开支收入均有明细账,如此一来,或许可以减少贪污犯罪的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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