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企业太痞而是保险太软

2014年10月09日 09:27   来源:光明网   木须虫

  一对云南的夫妻在盐城滨海县一家化工公司打工,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公司老板担心赔钱,居然否认这两人是公司职工。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夫妻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0月8日《现代快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某夫妻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即属于此种情形,需要按照工伤事故来给予赔偿。如果李某所在的公司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金,相应的处理就变得容易得多,所需的赔偿由保险基金支付,公司帮助处理,反倒是给予职工以权益关怀。

  显然,公司千方百计否认两人是公司职工,试图逃避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义务,于情于法都应当受到谴责,并且李某夫妻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结果,有权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和索赔。但是,若囿于此,注定聊胜于无。

  事实上,象个案企业用种种借口规避工伤赔偿义务,在现实中比较普遍,但凡由工伤认定引发纠纷,相当部分都是未缴纳工伤保险并负有赔偿义务所造成。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并没成为劳动用工的强制制度,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固有权益,即劳动风险谁来承担;二是权益延伸的救济与保障,即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办法,来规避事后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工作赔偿是底线,而保险则是关键,只有建立了保险才能达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燃的目的。

  但是,之于现实企业的工伤保险统筹一直都是企业保险中最薄弱的一项,许多企业拒绝统筹,原因并不复杂,一者工伤具有偶发性,属不确定的风险;二者工伤保险统筹基数不低,占到职工工资总和的1%左右,客观上加大了用工成本。侥幸心理并在劳动关系处于强势地位,不愿意拿今天的钱去买单明天的风险账单,几乎是本能的选择。

  工伤赔偿责任总靠司法来兜底终究不是上上之选,如何把风险化解于最初,才能防止企业不认员工之类荒唐事件发生的治本之策。没有强制的保险制度,便没有保险可言,从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劳动、工会等部门应当强化对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征缴的强制力度,而司法与行政应联动,提升不承担工伤保险统筹的法律责任,提高对诉讼企业工伤赔偿的强制执行力。此外,工伤保险统筹也是实实在在的企业负担,别看比例不算高,在诸多税费与统筹存在的语境下,也有可能是压垮骆驼的稻草。所以,在倒逼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的同时,政策层面亦应当从税费等环节给予必要优惠,放水养鱼,为企业用工释放出应有的成本空间。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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