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选任法院院长 难逃“为人找位”嫌疑

2014年09月26日 08:25   来源:羊城晚报   何龙

  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近日被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遭到质疑,使法院院长该不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问题再度凸显。

  9月22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官微@浙江发布刊登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任前公示,但王中毅只有温州市环保局局长,平阳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任职经历,却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县官拟任法院院长的公示很快受到“公疑”,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人民法庭都在官方微博@方庄法庭中质疑道:“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案件讨论会时能否发表出个人意见?院长法官是否应办案?有无能力办案?”

  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对法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担任法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官法》虽然提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却没有相关法律专业背景的硬性规定,这给非专业官员担任法院院长留下了弹性空间。

  然而,200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实际上,广东各地法院也正在这么做。广州中院在今年4月明确公布了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年度办案任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参审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考评。这个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让院长“归位”。如果院长既无专业背景,也无专业经历,该如何“归位”?当执掌重要审判决定权的院长不谙法律业务时,将会出现怎样的情景?

  在目前的权力架构中,第一把手的作用举足轻重。合适的行政长官或许能让机构风生水起,不合适的行政长官亦有可能让机构急转直下。但一般机构或只关乎业绩的起落,而法院则可能关乎人头的“起落”。法院院长不只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是关系到社会公正的最后堤坝能否守得住的重要职务。  

  从纠错的成本看,法院一旦犯了错误,把无罪的判成了有罪,甚至错判了死刑,纠错不但需要大笔的国家赔偿,还可能会出现生命无法挽回的情况。

  恢复高考之后,我国不仅有专业法律院校,还有许多法律专业,目前已不存在法律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的情况;在各级法院中,也都有一批熟悉法律业务、富有司法经验的法官。他们凭着多年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法院院长的职务。但放着这些业务骨干不用,为什么却去提拔或调动那些没有法律知识与经验的人来当法院院长?

  不能排除,这种“跨行”任命是为了安排职务。在一些领导眼里,“为人找位”比“为位找人”更重要。他们想提拔安排某些人,却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哪里有空缺就把他们“填”进去,却不管他们是否适合。而另一些领导或许是看中了法院院长这一位置的重要性,于是就不管青红皂白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在这个关键部位上。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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