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保外就医”的“门道”

2014年07月07日 06:49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如果不让渎职腐败、弄虚作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那么制度再完备,也难以抵挡得住利益诱惑下的各种“旁门左道”。

  看似严肃规范的法律程序,其实有很多“内行”才明了的“门道”。比如犯罪被法院判刑了,有的人乖乖入狱服刑,而有的人则能“逍遥狱外”,享受“休假式服刑”的待遇。近日,网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刑10年却未坐一天牢。虽然石宝春称病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之中,但滥用“保外就医”冲击刑罚的公正性,已深受舆论诟病。

  “保外就医”究竟有什么“门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刑的人确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在监外执行。原本人性化的制度安排,由于程序制度的粗糙,便为一些特权犯罪分子提供了“暗度陈仓”之道。根据20多年前出台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这种执法系统内部的自我鉴定、自我审查,缺乏外部监督,极容易发生腐败。此前媒体曝光的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就是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

  本案中,当事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到多地“旅游”是否属实?公安部门监管是否尽职?对此,法院称监外执行情况什么样无法掌握情况,公安局表示只有两次请假去外地寻医就诊,这足以透射出对保外就医监管的缺失。而更值得调查的是:当初保外就医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其中有无渎职腐败行为?如果存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干年前,我曾写文章质疑保外就医会不会成为入狱贪官的“避风港”。这些年过去了,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并未根本改观。2008年至2012年的4年里,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正是存在着这个行刑缺口,我们看到了普通罪犯与特权罪犯的天壤之别,甚至有人得出“贪官死缓士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论。

  无论是以往曝光的个案,还是最近高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数据,都折射出贪官最容易利用法律“门道”,蚕食公平正义的底线。好在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最高检日前也制定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度的漏洞有望得到填补。但与此同时,仍需要加大责任倒查的力度。如果不让渎职腐败、弄虚作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那么制度再完备,也难以抵挡得住利益诱惑下的各种“旁门左道”。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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