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打孩子是家务事”须依赖重典国法

2014年05月16日 07:53   来源:红网   王传涛

  近日,一组男孩被继母打的遍体鳞伤的图片在网上传开。这位男孩叫彬彬,据他透露,他每次从学校回家后,都要帮忙继母拖地、洗衣或做饭,稍不听话或者说谎,他就会遭到继母挨打,彬彬说,以前继母都是用手掌扇打,可从就读一年级开始,继母就开始用衣架打他,一周几乎要打他两三次。彬彬告诉班主任,有时他妹妹不听话也会被继母拧耳朵,但不会拿衣架打妹妹。彬彬的班主任获悉这一情况后,遂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5月15日《羊城晚报》)

  看到男孩被打的遍体鳞伤的图片,许多网友都以“我可以骂人吗”为开头表达对此事的愤怒。如果按照西方流行的观念“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标准来评价这事儿,我们就必须自惭形秽和妄自菲薄。

  一方面,如彬彬同学这样遭受家暴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也包括成年男性;另一方面,家庭暴力这事,在许多人心目中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也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近日发布的《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报告》显示,超过60%被访者认为打孩子天经地义。无论是数据,还是公众心中的陈旧观念,都在加剧着家庭暴力行为在我们身边的发生。

  破解“打孩子是家务事”难题,必须要用法律重典。《不要和陌生人说法》这类影视题材以及媒体对于小彬彬事件的曝光,故然能够起到引起社会注意、引导舆论谴责的作用,但解决问题必须要用司法手段。既要用法律制度来确立打孩子是违法行为的原则,也要用严厉的惩处和量刑来形成司法上的震慑。

  目前,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多为“隔靴搔痒”。《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条款。《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无论是苍白无力的“撤销监护人资格”,还是高高举起板子、轻轻放下的刑法量刑,都不足以让社会认识到家暴的严肃性,再加上认证家暴的现实困难,家庭暴力就更难以约束了。

  除此之外,2008年,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之后,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但是,就连刑法都不足以很好解决的社会性难题,政府的条例和意见,就更显得可有可无了——除了表达政府部门的态度,之于效果乏善可陈。

  目前来看,我国亟需出台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据了解,2011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但遗憾的是,至于这部法律何时出台,仍然没有确切的消息。我们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够早日通过并实施,也希望如此惨不忍睹、遍体鳞伤的画面不再时常出现并刺伤公众的眼睛和神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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