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2015年08月28日 07:20   来源:新民晚报   赵志疆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8月24日已正式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亮相,并已提请大会审议。从此,家暴或许不再是“家务事”。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完善立法虽不是反家庭暴力的全部,但无疑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一步。

  家庭暴力难以根除的关键原因,在于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这是“家务事”,以法律的名义向家暴说“不”,不仅体现了对弱者的庇护,同时也彰显了不存在“法外之地”的法治精髓。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反家暴法草案不仅明确了家暴的认定范围,而且明确警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干预。接下来,最大的问题在于警方如何实施干预,这不仅是依法惩处实施家暴者的起点,也是警方出面干预的重点和难点所在。虽然草案规定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家暴受害人都愿意诉诸法律,出于种种顾虑,忍气吞声、默默承受者大有人在。如果没有受害人的配合,警方对家暴的处置将十分困难:一方面难以及时介入,另一方面则很难获取相关证据。

  在受害人不愿或不敢诉诸法律的时候,各类社会机构的及时介入显得尤其重要——即使受害人没有求助法律,他们的身边人也总能及时发觉异样,对于因严重家暴而受伤者来说,更是一目了然。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除此之外,如何保护那些习惯了忍气吞声的成年受害人呢?

  依据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比起受害人单独维权,亲朋好友的加入无疑拓宽了维权渠道,不过,这依然是一种事后的主动维权。相比之下,如果基层社区能将预防家暴纳入犯罪防控体系之中,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不仅可以有效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即使社区出现家庭暴力,也能够第一时间通知警方实施司法干预。

  预防和制止家暴绝非警方一己之力所能完成,还离不开医疗单位、教育机构、妇联组织以及基层社区的积极配合。只有构建起多部门、全方位的社会合作救助网络,才能及时为家暴受害者送去关怀和帮助,警方依法打击固然不可或缺,将家暴化解在萌芽状态显然更为理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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