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5月13日《新快报》)
“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的题中之义,不仅属于道德义务,也属于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之前一些人反对将“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规定,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若没有强制约束性和司法实践的价值,那么就可能导致其成为废法。
事实也是如此,大量的案例也多是采取的调解的模式。比如今年1月,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利用庭前调解,妥善处理了一起老人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纠纷。对此,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特殊性,如果直接进行诉讼程序,可能导致母子之间的感情沟通,不但不利于双方的感情促进,反而会引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甚至会对老人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
客观的说,法官的顾虑当然有其合理因素,用法律手段也应激活道德的主观性。然而不能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即然“常回家看看”已需要诉诸公堂进行解决,说明必须给弱势一方给予相应的后手。投鼠忌器的结果则是,当事人并无基于法律的敬畏,没有后果风险而有恃无恐。进行判决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具有了执行的强制性,由不确定变成了确定,由模糊变得肯定;另一方面赋予了诉求人更为有效的手段。若子女拒不执行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探视义务的执行,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
2013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成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也为其他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司法范例。东方市“常回家看看”判决,虽然不属于“第一个吃螃蟹者”,但其推进作用不可小视,不仅在当地司法实践中具有破冰价值,也具有更大层面的示范功能。此表明,对于“常回家看看”已有更多更成熟的司法实践,从而让精神赡养的立法,得到更好的执行。
百善孝为先,精神赡养不仅关系到社会道德的高度和风气的好坏,也关系到法律的效力与作用,唯有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才会更有成色。徒法无以自行。法院判“每年至少一次”的意义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刚性,不仅让当事人受到了一次法律教育,也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若其因个例而成为常态,“常回家看看”就不会成为整个社会之痛。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