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逃生的船长 比“范跑跑”恶劣百倍

2014年04月18日 09:59   来源:扬子晚报   舒圣祥

  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踪。韩方认为事故或因紧急调转船头造成,执航的代理船长负有重大责任;有逃生的乘客质疑船员应变多番失误,在船身刚开始倾侧时仍没有向外求救,又多次以广播要求乘客勿动,待海水涌入船舱后乘客已无路可逃。最关键的是,船长被指遇事后自行逃生,弃乘客于不顾。船长亦承认弃船先逃,并哭泣道歉:“对不起乘客,对不起他们的家人。”

  面对沉船事故中生与死的抉择,这位船长弃船而逃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一方面是千夫所指,另一方面也有同情之声。就像有网友说的: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交通事故中,只要有乘客死了司机没死,难道就是罪过吗?

  不过这个比喻并不贴切:交通事故一旦瞬间发生往往无可挽回,司机正确处置的价值,往往在事前而不在事后;相比之下,沉船事故都有一个过程,船长正确有效的事后应对,能够起到救命的效果。这起事故中,人们所愤愤不平的正是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错误浪费了最后的逃命机会,比如没有及时发出求救信号,比如要求乘客勿动傻等海水涌入。而之所以会发生这些致命的错误,人们难免会与船长弃船逃跑的行为发生联想。

  紧急避险原则为人所熟知,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逃跑的船长,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大家都是为了自己保命,不去救援他人甚至抢夺他人生存机会来救活自己,即使在道德上是大错,但在法律上也应该无罪。这就像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难题——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最终结果最可能的就是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

  在上述情境下,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无疑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上,可遇不可求;若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而且结果很可能变成第三种情况。刑法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第二种情况不道德,也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请注意,紧急避险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船长这个职务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这是他的职责,负有相应义务的人,不能以此推卸责任。如果紧急避险原则泛滥适用于所有正在履行职责的人,那么,警察面对罪犯可以逃跑,消防员面对火场可以退却……臭名昭著的“让领导先走”,似乎也可以获得凭据。这显然是很荒诞的。

  回到韩国船长这个情况,事实上,国际法中就有“船长临危脱逃罪”:这个罪名指的就是当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先行逃离船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可以判刑责的。而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遭遇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的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沉船事故中的船长弃船逃跑,比地震发生时的老师“范跑跑”,性质要恶劣一百倍。为什么当年“范跑跑”事件中的舆论愤慨,到了韩国沉船事件中的船长先逃,反而变成可以理解和谅解了呢?显然,公众对此尚未形成普遍的价值认同,而是满足于“看人下菜”。这是一个不太好的信号,这个信号也警示我们,健康的价值观、法治观念、职业素养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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