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

2014年03月05日 11:0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五、建立官邸制:我国领导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 “官邸制”作为一种官员的住房保障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官员住房传统,也是西方国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员住房制度。我国自秦汉起,就已经开始向异地任职的官员提供住房,并在当时实现了制度化。在国外,官员只能在任职期间居住在官邸,不享有对官邸的所有权。我们认为, “官邸制”应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通过建立和完善“官邸制”, 规范领导干部的住房供给,遏制住房腐败现象,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和清廉政府形象的塑造。

      ()立足我国国情,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当前,随着我国干部交流和异地任职的不断增多,原有的干部住房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加之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现象日益显现, “官邸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官邸制”必须充分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目前我国经济总量虽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仍较低,政府部门更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带头过“紧日子”。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设计要以尽量压缩行政成本,减少行政支出为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领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总之,“官邸制”必须充分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紧密配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局面。

       ()制定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官邸制”实施方案

       制度问题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因此,“官邸制”的制度设计必须完善而具体,实施方案必须包括明确范围、资格条件、使用规章、退出、建设资金、标准、所有权等信息。我们认为合理的中国特色的官邸制人员适用范围宜限定在: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国家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房市状况,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对于超过住房标准的,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设立专门的“官邸”的建设资金,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建设,并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必须对官邸的使用权限和退出机制作出细致的规定,防止官员在升迁或异地任职后仍然占有原有“官邸”,切实保障“官邸”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加强官邸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在对住房腐败的内涵、性质和形式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同时,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针对当前干部住房腐败形式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对各级领导干部现有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查明住房情况,分类解决。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

       只有建立有效的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是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官邸”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要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适用范围,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监督的权利。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

       总之,建立我国领导干部“官邸制”住房保障制度,必须根据我国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结合国情,在保证政府机关工作稳定和不超出财政可负担范围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将领导干部住房保障制度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构建一种新型的、科学的,有助于约束领导干部廉洁行政的住房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张无)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