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议价”是个伪命题

2014年02月20日 07:36   来源:红网   文/印荣生

  去年10月,徐州睢宁县的代先生想带重病住院的母亲来南京求医,联系120救护车为母亲转院。急救中心收费6000元,“虽然感到价格贵了,但因为情况比较紧急,我们还是同意了,因为只有急救车才能转过去。”送到南京后,接收医院认为病人手术成功几率不高,建议保守治疗。代先生在南京联系急救车送回睢宁,这次费用让他很吃惊。“一共费用才要了2800元。”同样的路程,同样的服务,价格怎么会相差两倍多呢?代先生觉得徐州市急救中心太不厚道。(2月19日《新华日报》)

  如果是一般的出租车,往返于同省内徐州睢宁县和南京之间的费用只需打表计价便可一目了然。即便跨区用车不愿计程定价,也完全可以通过双方议价定价。所以,乘客一般都能以较为满意的价格打的出行。原因在于出租车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市场决定价格。

  但“同程不同价”且差了两倍多,暴露出救护车收费是一笔糊涂账。当记者问及除了1000元的油钱,4980元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徐州市120调度中心调度人员表示:“是根据我们的成本核算的。如果真的要车,可以具体协商价格,但送到南京就是六千元。”省物价局副局长孔祥平做客政风热线时也证实了这一说法,省内救护车收费管理基准价格为每公里2元,但这一标准是在一个市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对于跨区域运送病人,是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定价。”

  当记者问既然是协商能否便宜时,这位调度人员却说:“不能,我们就这个标准。如果觉得贵了,就自己找其他办法。”

  作为一种特殊的车种,120救护车除了交通工具的功能外,还有随车医疗服务和病人在多个医院间转出、转入的衔接等更为重要的专业功能。紧急情况下,除了救护车,病人别无选择。于是,价格垄断便很容易达成。

  同一个城市中,救护车有着不可替代性,其垄断地位是明摆着。在供需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救护车收费也难有议价的空间。更兼救命要紧,病人及其家属根本不存在议价的底气、时间和可能。

  救护车收费可以议价,无疑是医疗行业的一个恶例。

  其实,救护车议价只是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约定。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不可能有什么议价。只要不关闭议价的口子,在利益驱动下,收费方几乎本能地会能多收则多收,把允许和不允许的议价项目打包议价。代先生遭遇的救护车“同路不同价”,当属这种打包收费的产物。

  由此可见,制定、完善更加严格的救护车收费标准,势在必行。

  虽然,此前大多数医疗卫生的主管部门,都对各救护医疗机构制定过了相关规定,如:按“一车一标”的要求,在救护车辆醒目位置公示经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认真执行结算清单制度,收费时必须提供结算清单;租赁用车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特困户等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减免救护费。但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救护车“同程不同价”,且相差两倍之多,便是一个典型的恶例。对跨区用车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定价”的实际可能性,更是缺乏研究,也没有标准。换句话说,“救护车跨区可议价”,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也不可能有解。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收费,是由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物价部门确定价格标准并实施收费监管的。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从大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收费、药品及医用耗材加成,小到病历复印费、医院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等一系列收费项目,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本应纳入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救护车收费,当然也要有据可依。即便是作为交通工具的那部分收费,也完全可以参照出租车计费方式计程定价。

  当然,取消救护车议价转由政府定价,绝非不合理垄断收费的合法化。而是由政府建立在程序和主体均合法基础上的“一口价”。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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