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规定,全国30多万所中小学到今年底均将配置责任督学。(2月13日《新京报》)
给学校配备责任督学,这一经验源自英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师德建设、学校招生、学校管理的监督和问责,但社会却对“督学制”有着许多担忧,这些担忧大都指向该制度在实践中被异化的可能性。
其一,“责任督学”人选从哪里来?按照责任督学的遴选办法,目前,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这种人员构成,就决定督学工作难以独立,加之督学是由教育部门聘任,督学的结果很可能是帮教育部门说话。另外,督学并没有处理问题的权力,只能把情况反映给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处理,那么,如果行政部门不处理,督学又能如何?
其二,“责任督学”职责有哪些?“责任督学”最重要的职责应当是,监督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师师德、学生课业负担及人身安全、权益保障等。而教育部的《办法》中明确规定,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这意味着,督学其实是任命制。任命之下的督学,又如何保障其独立性。
其三,“责任督学”能否做到“专职”?从目前的情况看,“责任督学”主要还是“兼职”性质,这并不是专业化的操作模式。据了解,在英国,对督学的考核是相当严格的,而且是以“宁缺毋滥”的姿态来对待的。英国的下层督学,多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先是选拔委员会的遴选,然后进行面试,有时候所有的人都可能被否决。接着是笔试与见习,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淘汰率仍然为2%~3%,见习期满后由女王正式任命。
以上这三个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那就是“责任督学”的独立性、专业性。对于“责任督学”来说,只有确保其“独立性”,责任才能落地,才能行得更远。否则,“责任督学”就可能沦为“稻草人”,甚至成为教育腐败或教育乱象的帮凶和同谋。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