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生活性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还需立法推进

2013年12月27日 06: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李宁认为,为了彻底实现税制转换,促进大部分行业税收公平,必须要牺牲一小部分行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权威促进改革,保障改革之后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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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部分地区试点,到8月份推广至全国试点;从仅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到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正式被纳入下一步试点范围——2013年成为“营改增”名副其实的扩围年。“让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项改革目标离我们似乎越来越近。业内人士预计,下一步,通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有望纳入改革。(1226日《经济参考报》)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营改增”的循序推进是近年来这项改革中鲜有的成功案例。但从“营改增”整个改革进程来看,目前只是进行了一少部分,而且是最容易推进的部分。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是“1+7”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真正难啃的骨头还在后面,比如以人工为主要成本的行业,以及通信、建筑安装等生活性服务业。

  由于增值税是一个行业紧扣另一个行业的征税,一旦推进“营改增”,开弓没有回头箭。就拿路桥公司来说,其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一行业目前税负呈现上升趋势,缘于其所使用的建筑安装服务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如果建筑安装纳入试点范围,路桥公司的税负就会下降,抵扣不足的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

  所以对于目前的“营改增”,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必须坚持立法改革,坚持降低基本税率等原则。

  首先,推进增值税立法有助于化解改革阻力。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一些生活性服务业税负上升将是必然趋势,因为目前我国一些行业的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而不是货物和劳务。比如建筑安装中,相当一部分成本就是工人工资;又比如信息通信、洗浴理发以及旅游等行业,都是以人力劳动为成本,在目前人力成本(人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取得流转税税票的情况下,导致其税负无法下降。如此,“营改增”就会触动一些行业的利益,改革也就会受到来自于税负上升行业的阻力。 

  所以,为了彻底实现税制转换,促进大部分行业税收公平,必须要牺牲一小部分行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权威促进改革,保障改革之后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其次,目前增值税立法改革时机也较为成熟了。在“十一五”时期,增值税作为税收立法改革的一项计划由人大确立,但因要推进“营改增”,实现税制转换等原因,增值税立法被搁置了。现在,税制转换不断深入,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系列条件的成熟给增值税立法带来了较好的改革时机。

  最后,增值税立法是建立稳定增值税税负的最佳契机。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第一大税种地位更加确立),增值税税负稳定是宏观税负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税制、稳定税负”总体思路的重要保障。

  因此,增值税立法改革还必须结合简并增值税税率、降低基本税率等举措,比如降低货物劳务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这样增值税改革才能为降低流转税、增加直接税比重等改革大局腾挪出空间,从而体现出增值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促进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作用。(中国经济网网友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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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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