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专座是个契约问题

2013年12月02日 07:44   来源:法制日报   金海燕

  11月29日,广西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和南宁市交通局组织多名相关专家,就今年9月开始面向社会征集公众意见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论证,并将原先“不让座就被赶下车”的规定改为不让出专有座位将被拒绝提供营运服务(12月1日《长沙晚报》)。

  将“不让座将拒绝提供营运服务”改为“不让专座将拒绝提供营运服务”,有人说这样加一“专”字只是死抠字眼,然而我认为,这一字之加可以说是划清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有人说,当老幼病残孕乘客上车,坐在附近的一般乘客让不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对于公交公司专门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却应另当别论。

  在公交车上设专座,这是公交公司正常营运的规章制度,而这项制度并不仅是对乘务工作者的要求,譬如看到有需要帮助的乘客上车,应当提醒相关乘客让座,而且也是对广大乘客的一项要求,即专座就应当让老幼病残孕乘客专坐。就一定意义而言,为特殊人群让出专座属于承运合同中的一项契约内容,虽然是格式合同,但这项格式合同不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更可以达到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的目的。

  这样的契约内容,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公众的遵守。从这个角度理解,对在专座上不肯让座的乘客拒绝服务,就有了法律依据:乘客违反承运合同在先,公交公司为维护合同而拒绝服务在后。这样的合同纠纷自然只能是不让座的乘客“败诉”。

  当然,要执行这样的规定,还需要公交公司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细致持久的宣传,让广大乘客都知道公交车上的专座与一般座位的区别:一般座位乘客让座,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专座乘客的让座,却是执行契约的义务。其次,对于坐在专座上而拒绝让座的乘客,不妨以教育为主,尽量减少绝对化的拒绝服务,要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广泛宣传和教育,能逐步使公交车上设置的专座成为真正的专座。

  乘客让不让座,恐怕不能笼统地说都是道德问题,否则就完全抹杀了一般座位与专座的区别,设专座岂不成了多此一举?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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