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工薪所得占个税收入的大头,社会上对此议论不少。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提出了一个分步实施方案,利用现有的自行申报制度,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综合+分类”改革。因为,这部分人数量相对有限,可以让税务机关先建立一个初始成本相对较低的征管平台,让它更好地发挥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的作用,切实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然后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其他纳税人(9月23日《人民日报》)。
说实话,公众已对个税话题产生视觉疲劳。尤其是个税“综合+分类”变革,作为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
早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勾勒出一幅宏观蓝图: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要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又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在2011年开始实施的“十二五规划”中,又重新对个税改革路线图进行描绘和勾勒——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从可追溯的历史来讲,对个税综合与分类计征的不懈追求,已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长达16载,可是,这项利国利民的个税改革,一直处于隔空喊话状态,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长期处于研究层面,至今未获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如今,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提出,先架构起高收入者的征管平台,不仅能让这项公共政策从理想走进现实,也能让个税家庭综合税制先“预演”一下,成功后再推向中等收入阶层。
倘若个税综合制锁定高收入者,能起到“一箭多雕”之功效。一方面,能让高收入者乖乖缴税。现在,个人收入多样化、现金在收入中往来频繁、个税计征手段严重滞后,再加上税务部门的监控系统并不完善,因此只能监控到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代扣代缴部分。而“富人”的大量个人所得,恰恰是在监管之外循环。所以,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分布越多元化,工资外收入也越多,也越难监控。而随着家庭综合税制的强势介入,征管技术的全面升级,高收入者很难偷逃税,从而倒逼高收入群体乖乖纳税,不再是避税、逃税以及偷税的“主力军”。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管的“彩排”与“试验”,为个税变革探路。尽管现在按家庭征收个税一下子在全国全面铺开还不太现实,但可以在经济比较发达,征管基础较为完善的地区,先搞一块“试验田”,成熟后再推向全国。譬如,早在2004年、2005年的时候,北京个税信息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工薪阶层。又如,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时限和标准,为第三方信息采集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意味着,已具备了实施个税综合税制的基本条件,倘若能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完善,比如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对高收入群体开展试点综合税制,那么有这些经验,个税综合税制改革,就会在个税公平上趟出一条路来。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