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之类新闻 当有“报道守则”

2013年09月11日 07:25   来源:扬子晚报   顾德宁

  9月7日,香港报业评议会发布了《处理自杀新闻守则》,要求传媒应在公众利益、报道事实,与避免可能产生“模仿”、“传染”效应两者之间求取平衡。

  这项研究称,1998年,香港天水围出现全球第一宗以烧炭方式自杀的案件。由于这种自杀手法比较特殊,许多香港报纸都图文并茂地大幅报道。结果到了2001年,烧炭已经取代上吊,成为香港第二最常见的自杀方式。

  当下,与香港相比,我们对自杀新闻报道的混乱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上述《处理自杀新闻守则》要求避免的各条,我们各类媒体仍在“大力彰显”。昨日,笔者随便上网看看,南京一女子欲跳楼的图片就无遮无挡地上了主要网站的首页。

  其实,我们媒体对自杀的肆意炒作已有诱发“扩大性自杀”的迹象,只是我们缺乏研究和警惕。还有,自杀基本是一种公共卫生事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报道对自杀原因缺乏深度和专业的分析,多是简单地对号入座,如学生自杀就是课业负担过重,病人自杀就是不堪病痛,工人自杀就是不堪管理,这也很容易诱导类似人群中对号入座的“扩大性自杀”。

  当然,对包括自杀在内的突发负面事件,不报道和隐瞒,也不行。但是对自杀,媒体不是不能说,而是要多疏导,多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莫煽情,过度渲染细节和虚幻英雄行为则是有害无益。不仅在我国香港地区,目前,有许多国家对媒体报道自杀都有严格的规定,谨防负面社会效应,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心理伤害和对整个社会氛围的“毒化”。所以,我们也急需制定出类似香港的《处理自杀新闻守则》,并依法要求媒体严格遵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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