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临近,月饼走俏。近日,新京报记者走访多家商场、酒店发现,不管是购买“金银月饼”还是“平价月饼”,为了给顾客提供“报销便利”,多家商店都可给消费者提供“办公用品”发票。对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商场开的发票种类如果与消费者实际购买物品不符,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新京报 9月6日)
将购买月饼的发票开成“办公用品”,对于商家给消费者提供的这种“便利”,相信不少人已经见惯不怪了。在一些消费场所,只要顾客有要求,发票的品名可以尽量满足顾客需要,这种现实虽尴尬但不容否认。将食品、礼品等日常消费品开成“办公用品”,双方无疑都有着目的各异的利益指向。月饼等食品开成“办公用品”,背后的猫腻虽不能明说,不少人都心知肚明。这种明显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商品供求双方利益合谋的结果。
应该看到,出现将月饼等食品开成“办公用品”发票的情况,一方面是商家基于发票管理漏洞而采取的“招徕”顾客之举,另一方面则反映出某些“特殊消费者”打着“办公用品”的幌子以达致不那么光彩的目的的灰色行为。按常理,一般民众购买商品都是据实开票,食品就是食品,礼品就是礼品,没必要拿“办公用品”来冒充,而那些能用“办公用品”发票来掩盖食品、礼品的消费者,大都有着一定的“公共职业”背景,说白了就是有机会将发票进行公款报销。利用“办公用品”报销消费品的行为,不论是为了获取个人私利,还是达成某种层面上的小团体利益,显然都是对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揩油”。
月饼开出“办公用品”发票,首先反映出当前发票管理领域的混乱。就像报道所揭示的,不仅月饼可以开“办公用品”发票,甚至顾客可以任意选取食品、礼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用品等品名开发票,发票管理领域的混乱局面可见一斑。《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并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月饼开出“办公用品”发票,对上述规定显然视若无睹。一方面是商家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违规之举,一方面是公职人员甚至公共部门涉嫌套取公共利益的自利行为,监管部门为何对此长期失语?
“办公用品”不是啥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将食品、礼品开成“办公用品”发票,某种层面上透露出商家与一些“公共消费者”的利益合谋。那些将月饼等非办公用品开成“办公用品”的消费者,大都有着“公共”背景,发票可以报销。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公共部门公共物品采购、发票报销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开成“办公用品”在报销时就可以畅通无阻吗?公共部门办公物品的采购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吗?对公共物品采购的监管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公共采购、发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在初始的顶层设计层面,是否考虑过这些可能出现的漏洞,此后是否出台过弥补漏洞的措施?在“办公物品”俨然成了啥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子时,这些问题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月饼开出“办公用品”的发票,不只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问题,还涉及到更重要的“扎紧制度的笼子”问题。“办公物品”之所以为发票所青睐,背后还是一个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问题。从发票管理到公共物品采购,从财务管理到整治不正之风,都是“扎紧制度的笼子”需要审慎考虑的细节。那些开出“办公用品”发票的月饼以及茶叶等消费品,不论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公款送礼,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不正常的利益输送,都揩了公共利益的油。从年初的“八项规定”到近期接连出台的“严禁中秋节公款送礼”,都在剑指奢靡浪费之风,但也从反面映衬出顶层制度设计跟微观具体执行之间,还需要进一步无缝对接,不断提高执行力,充分激发制度应有的实际效力。
(责任编辑:周姗姗)